Reason,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is man
星期一, 十二月 07, 2009
在豆瓣上看到有人推荐哈佛大学教授Michael Sandel的课程《正义》(Justice)。这门课程据称已经在哈佛连续开授了二十年,共计有超过一万名学生选修过,算得上是哈佛历史上最受欢迎的一门课。今天晚上我有时间看了第一集,觉得非常有趣。Michael Sandel是个政治哲学家,他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讨论何为正义、讨论何为公平。他是以一个非常著名的思想实验来开始第一堂课的:假设你开着一辆卡车,突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车子停不下来,而前方正好有五个工人在工作;而在右边则有一个老汉在散步,你是选择什么也不做,让车直行撞死五个工人呢,还是选择转动方向盘,让车撞上那个老汉,以一条生命换取五条生命?
这个故事似乎是在问我们,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五个或更多人的生命,是否是道德的、正义的?但其实故事可以有许多种版本;Michael Sandel继续问道,如果你是路边的行人看到这一幕,你是否会把老汉推到车前来保护那五个工人?这不同样也是牺牲少数人来保护大多数人?如果你是一个医生,这五名工人受了轻伤被送到医院,而那名老汉也同样重伤被送了进来,你的时间有限,可以选择先救五名轻伤的伤员,那样五人都可以得救,但重伤的老汉会死;或者选择先救重伤的老汉让他得救,但那五个轻伤的工人可能会死,你怎么办?如果五个伤员需要不同器官的移植,你又是否会选择牺牲一个完全无辜、健康的人,用他的器官来拯救那五个人?如果牺牲一个无辜的人能够拯救不止五个人,而是五十个、五百个、五千个呢?
当问到第一个故事时,大部分人似乎都会同意选择转动方向盘,牺牲一个人换取五个人的生命;我们抽象地理解这个故事时,似乎也会同意说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正义的、道德的。在这个所有人都习惯了经济思维的年代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这一功利主义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当我们在看更具体的不同案例时,却又会感到在很多情况下,牺牲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不道德的,即使这样做显然能让社会利益最大化:某些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不必去在乎其结果的好坏:现场一千多名哈佛学生没有一个同意牺牲一个无辜健康的人的生命来拯救五条受伤的生命。
Michael Sandel从道德层面来讨论这些问题,他在讨论的过程中不断引入了诸如同意(consent)、程序(procedure)、自主权(autonomy)等概念;不过我却有点偏题地联想到这几周所上的法理学课程,感到这其中有些许关联的地方。法律与道德一样,往往需要诉诸抽象的逻辑演绎或类推,就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样,法律上也有许多所谓的principles;但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没有个法学家会只按principles来僵硬地裁决,所有的principles或者rules也必然会有例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许是一条可以涵盖大多数境遇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境下这种功利主义的逻辑思维是错误的,比如通过剥夺一个人本来就应有的某些不可侵犯的权利来满足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又例如在法律上,我们也许可以自信地说杀人肯定是犯法的,但却也要承认在某些情境下,连杀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比如自卫。
而道德、法律之所以会变得那么复杂,原因就在于任何抽象概括的原则、规定,都一定会有例外,会有不适用的时候。我们不能够假设有任何法则可以涵盖一切,因为这个世界太复杂、太多元,也因此才如此精彩和不可测。(试想若有一天有人真的发现了一条万能法则,那我们的生活又有何意义和趣味,所有人就只需像机器人那样严谨地遵守万能法则生活便是。)所以我们不能那么懒惰,只是应用现有的法条或某种神圣不可侵的理念——比如在两年前还曾十分流行的什么“市场万能”之类的信念——而不深入分析每个情境的不同之处;我们也不能那么傲慢,盲目地相信有任何法则是毫无漏洞不可挑战的。我们应该充分运用理性这一只有人类才具有的特殊能力,来面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各种问题与矛盾。理性思维的可贵就在于反对教条,在于不偷懒,在于不轻易地把自己贴上“自由主义者”、“功利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这样简单的标签,而是仔细收集发现求证所有的事实真相,再思考、选择并在必要时修正最合理的答案。让我们就事论事,抛弃偏见,让每个信念和信仰的背后,都有理性的解释和理由做支撑。
我觉得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我一直很困扰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嘴里常说的“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到底是什么意思?有人说这意味着法律高于一切,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些固然都没错,但所谈的其实都还是关于法律对国家的作用和目的,而没有深入地来解释法律本身的精髓所在。但经过这一个学期法理学的课程学习下来,我开始逐渐领会到,法治精神的核心其实就在于理性思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类推式(analogical)理性,或是大陆法系的演绎式(interpretive)理性,关键在于运用人的理性来做出判断,来应用法律。法治精神不在于创造出一套严刑酷法:中国历史上从不缺这样的法令法条集,但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人们只是僵硬地执行命令,而不是用自己的理性来判断、解释、发展法律。反而是英国这样一个从来就对国王圣旨充满怀疑和不信任而更愿意服从法官们不成文的习惯法的社会,依靠人们不断地理性归纳法院的判决并从中提炼出一条条的法律概念,并又理性地应用这些概念并将它们发展完善,才形成了深厚的法治传统。理性思维绝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抽象思维,理性思维的本质其实是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现实世界。法治也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汇编,因为没有人能够预测到现实中的一切状况;法治是在于有最优秀的法律人善用理性,将法律合理地运用于现实世界之中。法治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人治。“Reason,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is man.”——这是亚里士多德给西方文明留下的最宝贵的哲学思想。
这个故事似乎是在问我们,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五个或更多人的生命,是否是道德的、正义的?但其实故事可以有许多种版本;Michael Sandel继续问道,如果你是路边的行人看到这一幕,你是否会把老汉推到车前来保护那五个工人?这不同样也是牺牲少数人来保护大多数人?如果你是一个医生,这五名工人受了轻伤被送到医院,而那名老汉也同样重伤被送了进来,你的时间有限,可以选择先救五名轻伤的伤员,那样五人都可以得救,但重伤的老汉会死;或者选择先救重伤的老汉让他得救,但那五个轻伤的工人可能会死,你怎么办?如果五个伤员需要不同器官的移植,你又是否会选择牺牲一个完全无辜、健康的人,用他的器官来拯救那五个人?如果牺牲一个无辜的人能够拯救不止五个人,而是五十个、五百个、五千个呢?
当问到第一个故事时,大部分人似乎都会同意选择转动方向盘,牺牲一个人换取五个人的生命;我们抽象地理解这个故事时,似乎也会同意说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正义的、道德的。在这个所有人都习惯了经济思维的年代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这一功利主义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当我们在看更具体的不同案例时,却又会感到在很多情况下,牺牲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不道德的,即使这样做显然能让社会利益最大化:某些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不必去在乎其结果的好坏:现场一千多名哈佛学生没有一个同意牺牲一个无辜健康的人的生命来拯救五条受伤的生命。
Michael Sandel从道德层面来讨论这些问题,他在讨论的过程中不断引入了诸如同意(consent)、程序(procedure)、自主权(autonomy)等概念;不过我却有点偏题地联想到这几周所上的法理学课程,感到这其中有些许关联的地方。法律与道德一样,往往需要诉诸抽象的逻辑演绎或类推,就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样,法律上也有许多所谓的principles;但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没有个法学家会只按principles来僵硬地裁决,所有的principles或者rules也必然会有例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许是一条可以涵盖大多数境遇的原则,但在某些情境下这种功利主义的逻辑思维是错误的,比如通过剥夺一个人本来就应有的某些不可侵犯的权利来满足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又例如在法律上,我们也许可以自信地说杀人肯定是犯法的,但却也要承认在某些情境下,连杀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比如自卫。
而道德、法律之所以会变得那么复杂,原因就在于任何抽象概括的原则、规定,都一定会有例外,会有不适用的时候。我们不能够假设有任何法则可以涵盖一切,因为这个世界太复杂、太多元,也因此才如此精彩和不可测。(试想若有一天有人真的发现了一条万能法则,那我们的生活又有何意义和趣味,所有人就只需像机器人那样严谨地遵守万能法则生活便是。)所以我们不能那么懒惰,只是应用现有的法条或某种神圣不可侵的理念——比如在两年前还曾十分流行的什么“市场万能”之类的信念——而不深入分析每个情境的不同之处;我们也不能那么傲慢,盲目地相信有任何法则是毫无漏洞不可挑战的。我们应该充分运用理性这一只有人类才具有的特殊能力,来面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各种问题与矛盾。理性思维的可贵就在于反对教条,在于不偷懒,在于不轻易地把自己贴上“自由主义者”、“功利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这样简单的标签,而是仔细收集发现求证所有的事实真相,再思考、选择并在必要时修正最合理的答案。让我们就事论事,抛弃偏见,让每个信念和信仰的背后,都有理性的解释和理由做支撑。
我觉得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我一直很困扰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嘴里常说的“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到底是什么意思?有人说这意味着法律高于一切,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些固然都没错,但所谈的其实都还是关于法律对国家的作用和目的,而没有深入地来解释法律本身的精髓所在。但经过这一个学期法理学的课程学习下来,我开始逐渐领会到,法治精神的核心其实就在于理性思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类推式(analogical)理性,或是大陆法系的演绎式(interpretive)理性,关键在于运用人的理性来做出判断,来应用法律。法治精神不在于创造出一套严刑酷法:中国历史上从不缺这样的法令法条集,但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人们只是僵硬地执行命令,而不是用自己的理性来判断、解释、发展法律。反而是英国这样一个从来就对国王圣旨充满怀疑和不信任而更愿意服从法官们不成文的习惯法的社会,依靠人们不断地理性归纳法院的判决并从中提炼出一条条的法律概念,并又理性地应用这些概念并将它们发展完善,才形成了深厚的法治传统。理性思维绝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抽象思维,理性思维的本质其实是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现实世界。法治也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汇编,因为没有人能够预测到现实中的一切状况;法治是在于有最优秀的法律人善用理性,将法律合理地运用于现实世界之中。法治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人治。“Reason,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is man.”——这是亚里士多德给西方文明留下的最宝贵的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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