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许霆在英国

星期五, 五月 23, 2008
今天看到轰动一时的许霆案终审结果宣判下来了,维持原先的盗窃罪有罪、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应该说不出人意外。这事情引起轰动,大概也就是因为最初的一审 判决居然给了个无期徒刑,量刑过重;但利用取款机本身的漏洞诈领巨额现金,大概在任何国家都够得上是盗窃的——即使你以为这主要是银行本身的疏失所导致。法律给所有人设下很多限制及责任,这些责任不能因为他人的疏失就能随意逾越。许霆这样盗窃还怪罪机器的问题,就好像一般的小偷上门盗窃最后还怪那把门锁不够坚固一样荒谬。存在漏洞不意味这你就能利用这个漏洞来牟利。

我觉得许霆的两个辩护律师很有问题,在事实那么清楚的一个案子里居然还要做什么无罪辩护,甚至搞出很荒谬的什么“保管说”。律师应该为自己的当事人谋求最好的结果不错,但不能利用法律、玩弄法律、欺骗法律;请问两位大律师,你们真的相信许霆拿钱是为了替银行“保管”?保管到携款潜逃?而且用如此低级无聊的手段来欺骗,也并无助于当事人的利益——哪个白痴法官会相信什么保管啊?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面前,律师可以就量刑和法律的应用提出异议,而不应该编造事实,在法庭上说谎。

下周正好要考Criminal Law,在看英国的刑法和Theft Act 1968。许霆这样的案子若要是在英国,几乎肯定也是要判决有罪的。英国对盗窃列下五大要件:不诚实(dishonestly)地挪用(appropriates)他人(belonging to another)财产(property),并有永远剥夺其财产权的意图(with an 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这看似复杂的定义,其实却涵盖了很广泛的内容,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甚至能偷你自己的东西,比如:
  • 偷考卷也算盗窃:牛津一个学生偷年终考的试题,结果大学居然报警,最后按盗窃罪告上法庭。上诉法庭最终裁定无罪,但理由是这个学生只是抄题目,而“信息不是财产”(Information is not property),所以不构成盗窃。但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学生没有“先见之明”,不是光抄题目而是直接把卷子带回家的话,恐怕就构成盗窃了。Oxford v. Moss [1979]
  • 偷自己的尿液也算盗窃:一个人被带到警察局尿检,结果趁人不备把装有自己尿液的小瓶拿走。法院最后裁定这构成盗窃,因为被告在拿走尿液前等于已经把那瓶尿液的财产权转让给警察局。Welsh [1974]
  • 偷自己的车也算盗窃:一个人把自己的车开到修车厂维修,修好后在没付钱的情况下就把车开走。法院最后裁定构成盗窃。这看似荒谬,因为与前面的例子不同,把车拿去维修,并没有财产权换手的问题,被告应该一直就是那辆车的主人。但是Theft Act 1968的s.5(1)规定的所谓Belonging to another,不但包括having possession(拥有),还包括control(控制)。修车厂当时合法地“控制”着那辆车,连车主人都不能随便挪动。Turner (No.2) [1971]
  • 多拿工资也算盗窃:一个警察错误地领取了过多的工资,被盗窃罪起诉定罪。s.5(4) Theft Act 1968规定当被告意识到自己由于别人的错误而取得了别人的财产时,有义务归还,否则就算盗窃。这似乎是在说,若是在英国,许霆最初领的那1,000元钱也是有问题的(这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定那最初的1,000元取款刑事上没有责任,因为领取时许霆还没有盗窃的意图)。因为许霆后来显然察觉这其中的999元并不是他的,而是银行出错多给的;那他就依然有责任归还这笔钱,否则根据s.5(4)也算盗窃。虽然盗窃意图和盗窃行为没有同时存在,但英国法律对于所谓“挪用”(appropriation)的定义非常广泛,任何触碰、使用财产的行为都算是挪用,所以一旦意识到错误,就构成意图,而行为上很难不达到“挪用”的标准。A-G's Reference (No. 1 of 1983) [1985]
  • 拿人家给你的钱也有可能构成盗窃:这个也许是最有争议的裁决,官司达到英国司法的最高裁决机关上议院,最后3:2判决被告有罪。案子是一个女子和一个低智商的成年男子交上了朋友,然后就连续六个月几乎每天带他到银行,由他从提款机内提出300镑现金,然后交给那名女子。最后那名男子总共提出约六万英镑的现金,全部给了被告。被告虽然申辩说那些钱是受害人自愿给她的,法庭却认为被告在了解到受害人的智力状况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行为,是不诚实的表现,即使取得的方式看似合法。R v. Hinks [2001]
英国对于盗窃的定义,真正的关键大概只在于对“dishonesty”的定义,而这又是要交给陪审团来裁定的。法律上只说了在哪三种情况下挪用财产不算dishonesty:1)被告以为他在法律上有权挪用(大部分情况下是说被告以为他就是财产的所有人);2)被告以为财产所有人会允许他挪用(如果被告和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很紧密的话,比如朋友之间借只笔之类的,哪怕事先不说也总不能说人家是盗窃吧);3)被告相信无法用采取合理的方法来找出财产所有人(比如路边捡到东西什么的)。恐怕许霆这三条都不符合,若他是在英国也脱不了罪啊。

1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原来你们的case是这样的,乍看很有趣,其实我知道你是花很多工夫才总结出这么一点的。加油!

10:51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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