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

星期四, 十一月 27, 2008
这几天网上最热门的话题就是杨佳被处决的新闻。看到网络上那么多愤怒的留言和评论,我的第一个反应就是,为什么这个政府、这个法治体系会走到这样一步,把如此确凿的一个铁案居然给弄成了一场公关危机,把一个杀了六条人命的恶毒罪犯给整成了英雄?

这当然不只是公关做得不好而已。网民的批评中有很多是非理性的,那些为杨佳叫好鼓掌的人,不值得反驳。但这个案子走过的法庭程序,显然存在太多的瑕疵,能让人诟病。为何不让他自己聘请律师,而非要法庭给他指定律师?为何审判不公开?为何杨佳的母亲在审讯之前被秘密带走侦讯?这些程序上的非正义显然给了太多让人诟病的理由和借口。其实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公开审理只会增强最后判决的公信力,最好的律师也不会做无罪辩护;程序的不正义让结果的正义也被打上了不该有的问号。

我从这个案子中看到的是今天的中国人依然缺乏最基本的法治精神——从政府和法院,到普通民众。政府机关的不安全感促使他逾越法律,以破坏程序正义来求得结果正义。而中国这一大帮为杨佳叫好的网民,同样也并没有对程序正义有任何真正的信仰:真正信仰程序正义的人,怎么可能为徒手杀害六名警官(不管他们多么腐败、不管他们多么残忍、不管他们犯了什么错)的人叫好?这种行为,遵循了何种程序,又如何称得上是正义?这是一群网络暴民。

所以杨佳的处决,不带有任何意义,也不标志着中国法治的死亡——因为中国至今都还根本没有建立起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不是体制本身,不是司法独立,不是法律条文的细致和烦琐,而是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对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的尊重与信仰,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绝不只是学会遵守法律而已,而是要学会遵守法律的游戏规则,愿意把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最终手段,并绝对服从法律的仲裁。而杨佳案所体现出来的却正是一个依然不愿意遵守法律的游戏规则、依然觉得自己能够凌驾于这个游戏规则之上的政府,以及一个不信任司法、不愿意服从法律仲裁的人民。

这也是我觉得读三年英国法律最有价值的地方。英国法律的价值不在于他的商业合同法,而在于这套法律的规则,以及人们如何遵从这套规则。一个好的法律系学生应该学会的最重要的东西,也不会是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的每一个条文,而是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现代的律师大多数已经高度地专业化,许多美国律师可以靠一个chapter 11混一辈子的饭吃,英国有一大帮土地法律师一辈子读过的法律条文可能只是那本LRA 2002;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关系在西方社会似乎越来越脱节,大多数律师从事的不是维护正义的工作,而只是一种服务,the legal service industry。所以今天许多英国的律师大学里根本不读法律,毕业后只要读一年的conversion course居然就能当上律师。可是一个从学术角度(而不是实用技能的角度)读了三年法律的人,应该学到更多的是法律的思维方式。

最近这两周的国际法,正好上到Jurisdiction(司法管辖权)这一章。那位给我们上课的Professor Christopher Greenwood三周前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明年就要上任。他的课上得也非常好,常常提出一些非常有趣的问题。其中一个最让人印象深刻的问题是有关最近成为热点的索马里海盗。他就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玩的问题:请问英国人该不该行使司法管辖权,去抓那些海盗?海盗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普遍的管辖权的罪行——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权打击海盗行为,有权拘捕海盗,有权审判并惩罚海盗。但是然后呢?他们被英国的法庭审判、定罪、服刑;但刑满释放之后照理应该被遣返回索马里。可英国是《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签署国,把罪犯遣返回索马里后,他们在那个国家可能面临更严厉、更残酷的刑罚,乃至死刑,而这就违反了人权公约:公约的签署国不能将任何人置于面临严酷刑罚和非人道待遇的危险之中;被定罪的索马里海盗们如果回国,显然可能面临这样的危险。这在另一个案子(Soering v. UK)中也曾被提出来:一个德国青年在美国谋杀了他的岳父母,然后逃到了英国;美国政府要求引渡他,但他的律师指出将要审判他的美国维吉尼亚州还没有放弃死刑,将他遣返显然就是将他置于死刑的威胁之中,这就违反了ECHR。这个案子的结果是美国的检察官承诺不提出死刑申请,州长也承诺如果法院判决死刑,他将签署特赦令。我记得当年中国和加拿大在谈判引渡赖昌星案的时候,也曾面临同样的问题;中国政府也做出了不对赖实施死刑的承诺。

我觉得对这些案子和情节的讨论,体现出的就是英国人对法律的一种近乎偏执的尊重和爱好。索马里的海盗也有人权,杀了父母的犯人也得受到人道的待遇。我们可以不同意欧洲人对人权的定义,我们可以不认同他们对死刑的看法,但值得我们学习的是他们对法律的尊重。西方的律师可以想尽办法来钻法律的空子,但至少他们不会无视法律、逾越法律;即使是拥有行政权力和资源的政府,也要聘请律师帮他们偱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忽视法律。律师在这样的社会中也发挥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他们站在自己的立场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这些意见和想法是会被社会广泛认同和尊重的。中国至今所缺少的,也就是这种最重要的法治精神及信念。

1 Comments:

Blogger Unknown said...

为杨佳的残暴叫好的人显然不值得反驳,但一部分网民为杨佳叫屈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人相信法律制裁没有应用于(可能出现腐败的)警察和其他权力机关,而平民却总是这种区别对待的牺牲品,无论这种对待是否遵守了法律。

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我没学过法律,不知道这个原则是否应该凌驾于“对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的尊重”之上。但我想在一个法治不完善的社会,建立这一“平等”原则和人们对它的信仰可能更重要一些。

7:4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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