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原子弹

星期三, 十一月 07, 2007
法律系新生,一定要修一门《英国司法制度》。这门课好玩的地方在于,虽然名字告诉你是教你有关英国的法律体系的,可最初的两个礼拜,上课的重点却全是在所谓“其他争端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发生争端时人们所采用的其他非法律手段,比如谈判、协商、调解、民间裁决等。那个教授在黑板上画了个三角形,告诉我们,真正最后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争端,只是这个三角形的顶角,而下面有太多太多问题,都是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的。

让我印象更深刻的是在合同法的课上,老师帮我们复习哪些承诺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一个朋友答应你明天中午在一家饭店门口碰头吃饭,结果他最后没来;请问你可以告他违约吗?大家的答案当然是否。为什么法律不保护这样的承诺呢?我的回答是因为这件事情太小了,司法是有社会成本的,为了这种事情让法律来介入,成本太高。老师说这当然是一个原因,但更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们不需要法律来干涉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关系而已;亲情、友谊、师生间的尊重,不可能靠冷冰冰的法律来保护。一个朋友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不守时,我们有其他的方法来惩罚他。一个人习惯性的不守承诺,最后的结果是他不会有朋友;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小社团里,隐形的、不明说的道德压力足以让大多数人尊重彼此,而一旦把太多事法律化,这个小社会就丧失许多人情味。这可能也是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法治——中国人的家庭团体生活,让礼仪、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足以应付平时的社会行为了。只有当社会发展到足够大、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已经非常低时,我们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这就是为什么当我看到《法学硕士质疑华南虎照作假起诉拍摄者》的新闻时,觉得有些别扭的原因。我们当然需要法律来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经济活动(即使是在很多商业活动中,法律也往往只是最后的争端解决机制;当双方已经闹到法庭上的时候,这两家的商业关系恐怕也已经永远结束了),但是在这样一件对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直接损失的事情上,需要动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吗?大篇幅的新闻报道、网民的谴责、专家的反驳,恐怕已经足以提醒造假者,欺骗只会让人身败名裂,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把任何事情都交付法律来解决,只会让一个社会更为冷漠、缺乏人情味。一个朋友曾经跟我说,他第一次到新加坡,在飞机上添入境卡时,就对这个国家的第一印象很不好,因为在卡上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提醒每一个入境旅客:走私毒品的后果是绞刑;机上的空服员在降落前也再度警告旅客,法律禁止携带毒品进入新加坡,否则就是死刑。这对几乎所有的旅客来说,起到的唯一作用恐怕就是让人感觉不太舒服吧——大家都是来度假、游玩、经商的,结果你却先警告人家什么死刑不死刑。不断地提醒人法律如何惩戒和处理一些行为,也许有利于商业、经济活动,但却让人的生活变得太没有人情味。

有太多的事情根本就不是法律应该介入的领域;法律大概就像是战争当中的原子弹,只有到最后迫不得已之时才动用;在生活中的绝大多数时候,我们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就像战争中没有赢家,法庭上恐怕也不会有多少真正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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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非常赞同.一个高度法制的国家并不意味每一个争端都得闹上法庭.法律之剑高悬,而不时时出鞘:敬畏和震慑要比杀黜更长效.

3:49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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