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Hart

星期五, 十一月 28, 2008
昨天写完法治的精神,突然想起去年上的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曾经讲到过法学家H. L. A. Hart的法学理论。Hart在他的代表作The Concept of Law中最重要的成就,就是探索了法治和君主命令(command)最大的不同。法治当然有所谓的primary rules——不能杀人、不能伤人、不能盗窃之类的约法三章;但法治的重点是在于他还有一套secondary rules——那套规范了如何确定、执行和改变primary rules的规则;是规则之上的规则。中国历史上为何没有发展出法治,关键也就在于这套secondary rules的缺乏,为了维护primary rules可以不惜破坏secondary rules。

即使手握正义,也是要偱法律来维护正义的,否则就成了街头正义,冤冤相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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