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is Reasonableness?

星期一, 十二月 11, 2006
剑桥面试的时候,那个教授不断强调的一个词,是段法律条文中的“reasonable”。在John Finnis的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里面,作者不断强调的一个关键词,也是“practical reasonableness”。Finnis指出,英美普通法系里头,没有什么“自然法”,所谓的natural law,讲到底就是人们的那点实用理性,那点合理性。

当初最吸引我的,也就是法律的这点reasonableness。reasonableness不仅仅是理性,还要合理,以人为标准,不钻牛角尖。 什么是合理?合理就是不要上纲上线,动不动就有些东西是什么与生俱来的,老天给的,100%不可侵犯的。Finnis的这本书,就是从合理的、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阐释法律、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益处,而不是用一些诸如“天赋人权”之类的空洞口号,来捍卫一些所谓的普世价值观。

Finnis显然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巨大影响,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自我价值,以及实现这些异同价值的方式。全书也是由此展开的:作者首先遵循英美经验主义哲学家们的传统,重点阐释了什么是“self-evident”、什么是“intrinsic good”,这些无法证明、或者不证自明的基本价值。要维护这些价值,不可忽略的是人的社会性;要保证一个由人所组成的群体,为了实现其成员各自的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维护“共同的善”(common good),这就需要一种“威权”(authority)。权力并不必然就是坏的,是需要防范的——真是如此,我们就不需要政府、更不要现代化了;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农业社会,才是美国开国元勋们当初所向往的天堂之国啊!回到过去不就好了?

事实上,之所以有政府的诞生,之所以随着现代社会的越趋复杂,政府职能也在不断扩大,原因也正在于,这样一种权力的集中,根本上是有益的。当然一个随之产生的问题,使如何协调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组织与个体的关系——这是全书的主题,但也更是所有社会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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