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的天赋XX

星期五, 十二月 01, 2006
看见有人在高喊: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所以“根本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说这话的人,多半自认是个“自由主义者”,所以揭竿而起,要捍卫自己的自由。

但这种无聊的口号,200多年前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大家喊喊还可以谅解,人类走过了200多年的风风雨雨,竟还只停留在这种口号式的思维之上,我不知道这些人拿自己的思想自由干什么去了?无法理性地思考,给你再多自由也是在浪费。

什么叫“天赋自由”?“天”是什么东西?是西方基督教文化里面留下来的玩意儿,是上帝,是主耶稣。《圣经》里面的一个思想,就是说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造出来的,所以有神性。后来的基督教文化里最有影响力的神学家阿奎纳(Thomas Aquinas),从这里推导出了人的自由意志,认为人是有个叫“free will”的东西的,这是人的神性(divinity)里面最重要的内容。

再后来,这个想法被一帮19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们(les philosophes)以及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们进一步推演,提出了(胡扯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天赋人权。他们一方面挑战宗教,一方面又需要宗教,把上帝放在他们学说的中心位置。他们为了挑战世俗帝王的权力,引用了更高的上帝的权威,声称他们的某些权利是上帝赋予他们的,所以是超越一切君主的世俗管辖的。

200多年后的今天,上帝都已经死掉了的今天,请问所谓的天赋人权何来?如果人权是天赋的,是你生下来就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多么毛骨悚然的词句啊!),为何这样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唯一绝对的权利是思想自由;但除此之外的一切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你可以自由地骂政府,但不可以自由地谩骂侮辱另一个人(虽然这在被一些人视为不自由的中国,似乎司空见惯);你可以自由地行动,但未经复杂的检查程序你根本不可能在今天自由地踏上一架班机(事实上作为一名中国人,你前往美国等国家的自由,被这群世界上自称最热爱自由的国家剥夺了)。既然自由是“天赋”的,既然自由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当然也因此,剥夺——的,那么为何我们的自由总是受到如此多的限制呢?

自由根本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超越国界、文化、历史等种种社会因素的。自由来自于一个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这个国家的法律当中,这个国家的《宪法》里面,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而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当1791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正式颁布的时候,它不适用于黑人、妇女、印第安人、没有财产不纳税的穷人,当然还有后来被卖到美国去当苦力的华工(或更准确地说,华奴们)。所以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高歌的那些“天赋”的“生命、自由与追求自由”的权利,配得上享有它们的只是一小撮人而已。美国今天享有的自由,对其贡献巨大的,与其说是那些开国元勋们,不如说是马歇尔、霍尔姆斯、布伦南等一代代理性思索、独立公正、开拓创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

何况,与权利相伴的,总是义务与责任。你要享有言论自由,就要做好为你的言论负责的准备,而这必要的前提就是能够让别人知道你是谁,是谁在发布这样需要负责的言论。

并不是说我支持网络实名制,我也深深怀疑网络实名制能否真正有效地执行;为了极少数出格的言论,强制所有人都实名,成本大得不符合比例原则——就好像我们不可能为了确保公交车上没有小偷,就在所有的公共汽车上都安排几名警察站岗一样。我所反对的,是这种没有经过自由的大脑理性地思考,就脱口而出的、空洞的口号式言论。一个真正追求自由的人,是不可能把自己的理论基础,建筑在一个不可超越的根基——神,上帝——之上的。

Put your free mind to some use, do some independent thinking, please!

The English country gentleman galloping after a fox --- the unspeakable in full pursuit of the unea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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