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痛苦
星期一, 三月 09, 2009
在医院里躺了两个多礼拜,享受了一把完全免费但极度考验耐心的NHS公费医疗,以及一天两三次针头插静脉的锤炼。印象中活到现在还没有那么高密度地尝试过疼痛的滋味,从病发第一晚的那种真的让人要满地打滚的剧痛,到后来每天扎针习惯了的刺痛,以及由于吊抗生素对血管造成刺激所带来的那种酸痛。
躺在病床上什么事也干不成,叫朋友带了几本书放在床头,可实际上有精力坐起来好好看会儿的时间也很有限,不过让我有意外惊喜的是林语堂的那本My Country and My People——《吾国与吾民》。这本书买了很久一直没翻过,这次生完病出来也只不过看了大概四分之一,可读起来已经兴趣盎然。一是因为林语堂英文非常流畅却又不带太多生僻怪词,谈的内容也不是太深奥或太学术的专业论题,是最合适的床头读物。
林语堂谈到中国人的性格,其中有一些可能在今天还很准确,比如说中国人的圆滑世故(mellowness),但有一些我觉得已经不怎么贴切,比如他说中国人比较容易满足、温顺平和、不浮躁。可今天的中国人也许是全世界最拼命挣钱,当然也对自己未来的期待最高的一个民族了。这说明一个民族的特质一方面与他的历史和传统习俗有关,可一方面也与现实的大环境有关。当这个国家到处都是机遇,发展那么迅速的时候,要再让大多数保持一份恬淡和不焦躁的心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但这也未必是一桩坏事,因为这反映出的正是前所未有的希望和进步。
不过让我感到最有趣的是他在对比中国人和欧洲人时,所使用的reason和reasonableness两个词。西方人喜欢强调的是Reason,即理性。“Reason,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is man.”——西方的思维认为,人与其他动物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理性,在于用大脑理性思考事物的能力。但中国人强调的不是这个Reason,而是Reasonableness——用林语堂的翻译来说,是所谓的“情理”,即人情和天理的混合体。天理就是Reason,是永恒不变的;但人情却是善变而且无法用逻辑分析等理性方法来推断出来了,常常只能依靠直觉和心灵的评判标准。
这也许是为什么中国人从来没有发展出一套法治体系,也很少有法治观念。法律的基础就是理性,就是那永恒不变必须公平地应用在所有人身上的天理,它是不讲人情的。但缺乏人情的制度却是中国人所接受不了的。中国人认为因为这个世界、这个社会非常复杂,每个人、每件事都有不同的环境和因果,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规范所有人和一切的行为。人们于是转向一种灵活的道德观来评判人事,直觉地评判是非对错。
其实英国的Common Law System中也有一个衡平法(Equity Law)的概念,就是由于在中世纪早期法官们过于生硬不讲人情地应用法律,造成太多合法但却不合情的判决,申诉人只能直接向国王陈情,由国王指派一批新的法官逾越司法重新审理案件,由此开辟了一套新的、独立的司法体系。但这滑稽之处就在于,这套本身是为了维护人情的衡平法制度,到后来却逐渐被用同样的理性方法继续发展下去:崇尚理性的英国人又像归纳普通法那样来归纳衡平法,treat like cases alike,只不过在面对新的、之前不曾遇到过的案件时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度来做新判决。最后的结果是衡平法与普通法彻底合并,而英国法律系的学生们却活得更痛苦,因为法律依旧存在,而且被扩展得更复杂,有更多的例外和特例被加入了原本可能很直白的法律之中。人情世故的复杂并没有让西方人抛弃对天理的信仰,反而让他们更进一步觉得真正的正义是一个更高更复杂,可能永远无法达到但却必须尝试不断接近的理想目标。当我在病床上读着林语堂的书联想到这一点的时候,突然发现身上的疼痛有点减轻了:比起出院后回到一堆案例和法条中将要带来的痛苦煎熬,肉体的痛可能还算是轻的呢。
躺在病床上什么事也干不成,叫朋友带了几本书放在床头,可实际上有精力坐起来好好看会儿的时间也很有限,不过让我有意外惊喜的是林语堂的那本My Country and My People——《吾国与吾民》。这本书买了很久一直没翻过,这次生完病出来也只不过看了大概四分之一,可读起来已经兴趣盎然。一是因为林语堂英文非常流畅却又不带太多生僻怪词,谈的内容也不是太深奥或太学术的专业论题,是最合适的床头读物。
林语堂谈到中国人的性格,其中有一些可能在今天还很准确,比如说中国人的圆滑世故(mellowness),但有一些我觉得已经不怎么贴切,比如他说中国人比较容易满足、温顺平和、不浮躁。可今天的中国人也许是全世界最拼命挣钱,当然也对自己未来的期待最高的一个民族了。这说明一个民族的特质一方面与他的历史和传统习俗有关,可一方面也与现实的大环境有关。当这个国家到处都是机遇,发展那么迅速的时候,要再让大多数保持一份恬淡和不焦躁的心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但这也未必是一桩坏事,因为这反映出的正是前所未有的希望和进步。
不过让我感到最有趣的是他在对比中国人和欧洲人时,所使用的reason和reasonableness两个词。西方人喜欢强调的是Reason,即理性。“Reason,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is man.”——西方的思维认为,人与其他动物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理性,在于用大脑理性思考事物的能力。但中国人强调的不是这个Reason,而是Reasonableness——用林语堂的翻译来说,是所谓的“情理”,即人情和天理的混合体。天理就是Reason,是永恒不变的;但人情却是善变而且无法用逻辑分析等理性方法来推断出来了,常常只能依靠直觉和心灵的评判标准。
这也许是为什么中国人从来没有发展出一套法治体系,也很少有法治观念。法律的基础就是理性,就是那永恒不变必须公平地应用在所有人身上的天理,它是不讲人情的。但缺乏人情的制度却是中国人所接受不了的。中国人认为因为这个世界、这个社会非常复杂,每个人、每件事都有不同的环境和因果,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和规范所有人和一切的行为。人们于是转向一种灵活的道德观来评判人事,直觉地评判是非对错。
其实英国的Common Law System中也有一个衡平法(Equity Law)的概念,就是由于在中世纪早期法官们过于生硬不讲人情地应用法律,造成太多合法但却不合情的判决,申诉人只能直接向国王陈情,由国王指派一批新的法官逾越司法重新审理案件,由此开辟了一套新的、独立的司法体系。但这滑稽之处就在于,这套本身是为了维护人情的衡平法制度,到后来却逐渐被用同样的理性方法继续发展下去:崇尚理性的英国人又像归纳普通法那样来归纳衡平法,treat like cases alike,只不过在面对新的、之前不曾遇到过的案件时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度来做新判决。最后的结果是衡平法与普通法彻底合并,而英国法律系的学生们却活得更痛苦,因为法律依旧存在,而且被扩展得更复杂,有更多的例外和特例被加入了原本可能很直白的法律之中。人情世故的复杂并没有让西方人抛弃对天理的信仰,反而让他们更进一步觉得真正的正义是一个更高更复杂,可能永远无法达到但却必须尝试不断接近的理想目标。当我在病床上读着林语堂的书联想到这一点的时候,突然发现身上的疼痛有点减轻了:比起出院后回到一堆案例和法条中将要带来的痛苦煎熬,肉体的痛可能还算是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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