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有理

星期六, 四月 18, 2009
最近看到瑞典对一群网络盗版网站管理者的判刑,让我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这个问题又燃起了激情。还记得自己初中的时候玩过一段时间电脑,对什么自由软件、Linux直到后来的Creative Commons、Wikipedia都有过接触,当时就树立了反正版、坚持自由的进步思想。到了今天,自己的立场也许有所缓和,但基本观点还是没有改变:版权未必是促进和鼓励知识创新的最好手段。

首先就这个案子本身,我就觉得瑞典的司法过严——这个国家居然对盗版行为已经提高到刑事制裁的高度了,盗版要坐牢、还要被政府罚款,实在有点荒唐。刑事制裁面对的行为,应该是那些容易对整个社会造成伤害的行为;而盗版侵犯到的基本上只是一些特定行业内大企业的利益,对社会大众毫无伤害,政府为何要大动干戈地来如此保护、如此判刑?根本就是图利财团、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且严重侵犯人权。

我们从小被灌输这样一种观念,即知识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因此是(未经法律程序)不可侵犯的。但问题在于,我们应该仔细思考,在法律上知识产权是真正的财产权,还是一个被创造出来的概念,实际只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和划分?在我看来,知识产权当然只是一种利益划分的手段,法院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应该是像在处理合同法案件时那样,没有正义邪恶,没有对错,而只是决定利益的归属。知识产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因为它的非排他性——盗版并不影响第三方的正常使用。我偷比尔·盖茨100美元就意味着他少了100美元;我复制一份盗版Windows却不影响任何正版用户的使用;我并没有剥夺他人正常行使其财产的权利(用英国法官带些诗意的话来说,那就是the peaceful enjoyment of one's property;这才是财产权的基本定义)。财产权的前提假设是物资是有限的,因此要保护其分配;但知识产品的后期复制却可以是无限的,怎么偷?怎么能算偷?所以在法律上或即使是在道德上,“偷”软件和偷东西也是有根本的区别。

既然它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我们就有权利过问,这种保护是否恰当、是否过度?它在今天是更倾向于大企业的利益,还是个人、消费者的利益?知识的传播和进步总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总要先吸收学习别人的知识成果后才可能有自己的创新和开发。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阻碍知识进步和创新的障碍,对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上比较贫穷的人群更是如此。微软可以在美国找到无数愿意花100美元买正版Windows的用户,但请问生活水准相对低很多的中国人也必须要付这点钱才能合法使用Windows?我记得去年在陕西支教,那里的高中生们也常用QQ、常在网吧上网。难道这不要感谢盗版Windows在中国的泛滥?如果我们打击盗版,严禁盗版出现,这些年轻人永远都不会有机会接触电脑;在这信息化的年代里,这也意味着他们与世界永远地脱节,永远不可能有迎头赶上的机会。

我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但问题在于今天的这种保护显然过度了。美国1790年颁布的第一部版权法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仅为14年(而且还仅限于美国作者,外国作者一律不享有版权。所以说起来今天大谈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才是盗版的真正始祖);今天美国版权的保护期限却是作者终生外加死后150年。同样的期限问题存在于专利权。这样的结果是过度地维护了大企业、大媒体和美国这类向外输出技术的国家的利益,损害的是中国这些还需要从外输入知识的国家的利益。18世纪的美国毫不掩盖、理直气壮地盗版外国的书刊,为的是让自己迎头赶上;今天的中国当然有资格做同样的事情。

我们同样也要问,对娱乐和知识产品的定价,是否由于这种具垄断性质的“知识产权”(所谓的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允许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对一个产品进行垄断性的销售)的存在,而被不公平地抬高?作为没有收入的学生,我现在每年学期开始的时候却要在买教科书上花掉上百镑,在我看来这当然是不公平的剥削。这也是知识产权本身的一种悖论:如果完全取消保护,那么由于后期复制的成本远低于前期开发,那些盗版复制的商人当然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当保护太严密时,那些享有垄断权的企业也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获得不合理的暴利;而这又是以公共的长远利益为代价的。那些指责我们这些大学生消费者为海盗、自己却利用垄断权把文化知识产品价格定得如此之高的企业,本身也就是掠夺公共财富的强盗。

2 Comments:

Anonymous levinas said...

作家的态度也很不同了。记得当年美国疯狂盗版狄更斯的小说,但他还是愿意去美国推广并办朗读会。今天中国因为曾经盗版过马尔克斯的书,他就不肯给任何出版社版权出他小说的中文版。

5:37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刚入大学的时候读过一次计算机界的开源和版权之争的相关文章,从那时一直对知识产权持保留态度,当时没有机会表达一下,今天留言一下

12:5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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