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法制

星期四, 十一月 09, 2006
大陆和台湾都有官员腐败的问题;这个问题根除不清,关键在于法制疏漏,执法不严。看一看陈水扁如今还能够公开狡辩自己的清白,让我想起台湾在监督官员腐败方面还存在的法制缺陷。

香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腾飞,也曾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一般一个小警察,抓住小偷小摸的罪犯,给个红包就可以打发。但后来建立起来的廉政公署,从上到下一路打击腐败,成就了今天高效廉洁的公务员文官体制。

防治贪腐跟所有防治金融、白领犯罪一样,有几个步骤,首先要能够发现违规行为,然后调查取证,最后定罪。光就陈水扁的案子来说,发现违规行为不难,名嘴、 媒体、“深喉咙”,都可以揭发检举;陈水扁家族的斑斑劣迹,早已在众多媒体上被曝光。但难就难在调查取证;首先要有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台湾的司法不独 立,前面的台开案、SOGO礼券案,都让检察官放水轻办了陈家,直到陈瑞仁的出现,才在国务机要费上咬到陈水扁。

但为什么国务机要费是一个切入口?我觉得这是由于国务机要费涉及的是公家财产,属于贪污罪,比较容易调查和取证:比对发票上的支出项目,以及国库的实际支 出,就可以判定是否有贪污以及挪用公款的事实。但陈水扁真正牟利的,恰恰不是贪污,而是受贿——接受商人的贿赂,然后以政治权力交换利益。这一类的案件就 很难取证:如何证明流入陈水扁名下的钱是有问题的?你如何证明这个钱是有人为了拿好处送上门来的?如何证明受了钱后有利益交换?

香港的经验就很值得借鉴。香港政府立法提出的概念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算算你官员的薪水,加上你家人的薪水,再比对一下你的存款,或者你的消费, 发现根本入不敷出,或者存款明显高于薪水好多好多倍,只要你提不出合理的具体的解释,无论你如何硬拗,就算是财产来源不明,去坐牢。香港那个时候还是英国 人管,实际的英国人可没过多考虑什么“无罪推论”、“人权”之类的玩意儿,用点“common sense”,就搞出这么个条款来。无罪推论?谁让你是官员呢,要当官就准备接受更高检视标准。当然后来这个东西也被引入了中国大陆,用来打击贪官污吏。

但在台湾,好像还没有这个东西,检调机关必须证明官员的财产来源为非法,但实际上这非常难。如果能够将举证责任推到被检验的官员身上,那么就要好办很多 ——陈瑞仁不需要专门挑一个容易查的案子,然后花那么多力气比对发票询问证人;检察官只要比对一下第一家庭特别是吴淑珍出席在公开场合时的着装打扮,计算 一下整套行头的花费——陈夫人的穿戴,往往全身到下就要花掉扁哥好几个月的总统薪水,而且还很少重复,很令人羡慕呀!——就可以传唤第一家庭,喝茶聊天谈 谈钱的问题。或者又如当报纸上报料,扁哥儿子又换了哪台名牌跑车,总统女婿又拿了哪个名牌包包,都可以立即作为腐败的证据来起诉。这样就可避免现在这种情 况,只是围着阿扁与阿珍的零用钱打转,只是陷在大多数老百姓听不懂的细节里,这样没办法查腐败。要有效地查腐败,就应该单刀直入,比如直接问陈水扁,他儿 子还在当兵没有收入的时候却为什么可以开200万的跑车,这相当于你整个家庭5个月的薪水,哪个爸爸会花自己5个月的薪水买一台车送给儿子的?又或者,像 泛蓝立委一样,收集一下吴淑珍所有在公开场合戴过的珠宝,再算一下市值,几千万,问问以你总统44万的月薪,怎么买得起?这些问题一出,除非你真是死心塌 地跟阿扁上天堂下地狱了(这种人在台湾还真不少),或者真的大脑进水没有一点点common sense了,否则不可能不得出阿扁贪腐的结论。(同样的问题可以问李登辉:退休以后买1.6亿的豪宅,算算12年总统当下来,每个月就是不吃不喝也没 1.6亿的收入,那么请解释一下,这房子是怎么来的?给不出合理的解释,就吃牢饭去)这些常识性的问题,现在却都被复杂的司法举证程序掩盖了,明显的贪官 污吏,躲在“举证责任”的保护伞下逍遥法外,李登辉可以沉默以对,陈水扁可以狡辩抵赖,然后45%的台湾人还可以选择漠视。

这不应该是法律的本意,这不是法治的精髓。真正的法治最高原则是正义,正义除了避免让无罪的人不被冤枉以外,也要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推论用来保护被告人的权力,因为一般认为,错罚一个人的恶,远大于放过一个罪犯的恶,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在此类经济案件中,无罪推论过度倾向于被告人,让即使是非常明显的罪犯定罪都很困难,这个时候,无罪推论的假设,就应该重新检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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