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的正义

星期五, 三月 09, 2007
最近有关王朔的新闻一大堆。王朔据称在上世纪90年代挺有影响力,不过我对他一直毫无印象,一本书也没读过,很长一段时间还把他跟王蒙混淆。现在看起来,他和李敖两个人是现在中国十分流行的流氓、地痞文化的鼻祖,说话都爱裸奔不注意公众影响。

虽说王朔跟李敖在喜欢骂人、口无遮拦这些方面十分相似,王朔在最近的一次访谈中对李敖颇有微辞,有许多批评。不过引起我注意的是这段话:“[李敖]说了多少混蛋话,他说拉登炸911是对的,因为美军在越南也杀过贫民,怎么可能都对?应该都错!这是什么逻辑?”这正好涉及我前几天提到的有关恐怖主义的正义问题

首先,李敖对于911,主要谈的可能不是说美军在越南杀贫民的事,而是美国在中东的作为,包括支持以色列抢占巴勒斯坦领土、杀害阿拉伯人的事。如果是这样,就有一个因果的关系:至少911时间的策划者可以说,因为你先动手袭击我们的领土和人民,所以我们现在采取报复,杀害你的人民。

但是这样做是否正义呢?看似确实都不正义,无论如何杀人总是非常残暴的行为,不应提倡。但问题是,是否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错的?如果是如此,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自我防卫造成的死亡?如何解释战争中为抵御侵略而杀害的敌军战士?难道抗日战争中,所有击中日军士兵的中国战士,都犯下了滔天大罪吗?扩大到国家,难道面临侵略,被侵略方为了避免或减少双方死伤,就该束手就擒、缴械投降吗?美国珍珠港遭袭,就不应该反击,继续保持中立吗?

正义就是让各方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成果、后果。如果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正义就应当是补偿,有时还应当是加倍的补偿——若我偷东西,被抓获的后果只是把偷到的东西再还回去的话,那么就会有人不断地偷,因为即使被抓到,所得到的后果也不损害到自己,相反若不被抓到,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何况偷窃行为本身就应当被惩罚,而偿还赃物只是弥补错误;正义不仅仅只是弥补、补偿,而且还有报应、回报(retribution)的意思在里面。当然有时这种加倍的偿还不可能做得到:我杀了人,不可能让死者复生;我理应被执行死刑,但我也只有一条命,不可能加倍奉还;而且若我杀了不止一人,甚至还可以说是占了便宜——只死一次还太便宜人了。

回到恐怖主义的问题上来。美国及其盟友在中东地区直接、间接的军事、政治、经济政策,直接导致无数阿拉伯穆斯林的死亡,更别提流离失所及丧失了所应享有的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作为这些遭到美国迫害的阿拉伯人的同胞,那些恐怖分子,无论其动机包括了怎样疯狂无知的宗教狂热,至少其行为是实现报复正义的一种。

当然很多人可能会说,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有人杀了你的家人,你不应该也去杀了他的家人。在现代社会里,这当然不可接受;但那是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里,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能够为我们提供这种报复正义。当我家人被害时,我能够依靠国家的力量,找出凶手并最后惩罚他,这里有一整套的规范程序可以遵守。然而当我们在讨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纷争时,我们找不到这样一个公正而又强大的组织,来执行这种正义。所谓的“国际社会”,更多的只是遵守这种野蛮的丛林法则;我们虽然不满,却无力改变这种格局,因此只能适应这种现实。

有关美国的暴行与恐怖主义暴行的问题,在我看来美国有错,恐怖主义则没错。前者首先动手行凶,后者报复性地反应,好比日本人当年侵略中国。日本当然有错,中国人抵抗侵略有什么错?有人闯进你家拿刀刺你,你也用刀还击,你有什么错?只不过今天这种侵略与反侵略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美国一边倒的强大军力,让出于绝对劣势的阿拉伯恐怖分子,不可能在传统战争中胜出。布什911当天的讲话,全文的意思就是:你们都是胆小鬼,有种就跟我们面对面单挑。问题是人家凭什么以你的方式跟你单挑?袭击你的软肋有错吗?还有,谁来规定哪种形式的战争比其他形式更为高尚?如果阿拉伯人宣布,在战争中动用导弹、坦克等一切现代技术都是“胆小鬼”的行为,因为你们只不过是躲在现代化的钢铁保护网中,靠按动几个按钮来杀人;有种就骑马配剑来单挑,美国人肯吗?或者干脆小不是跟本拉登举行一场决斗,就像18世纪美国拓荒者中间所流行的解决纷争的办法那样,布什愿意吗?

还有人会说,以暴制暴无法解决问题,只能造成矛盾的深化,更难处理。以巴近六十年的战火,可能印证了这种看法。然而要求其中一方首先停火,是公平的要求吗?战争本来就是因为双方丧失了一切互信的基础才开始的,如何要求一方在信任对方也会助手的前提下,要他先停火?应当是双方协商后,同意共同停火才对。

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只有在对正确的人进行报复的时候才为正义。有人揍我一拳,我打还那个人一拳(或者两拳)算是正义,但我却去打他旁边的人一拳,就不是正义了。这确实没错。可问题是,那些死于911的所谓平民,跟死在美军及美国所支持的以色列军枪口下的巴勒斯坦平民,有什么差别?当然从个人角度来看,这可能非常不公平。但如果不是这样,请问谁该为巴勒斯坦平民的死亡负责?美国始终宣称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事实也证明它确实是一个民主国家;但民主国家不是就由人民来选举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的大政策方向的吗?如果这个国家有一个政策已经执行了60年、经过了几届政府都没有改变,我们难道不能说,这个政策也同时体现了这个国家人民的意志、愿望吗?我们难道不能说,杀害巴勒斯坦平民是美国公民、至少是选民的选择吗?由他们自己选出的政府做出的决策,其后果他们就应当概括承受——就像台湾人选出了一个烂总统,他所贪污所造成的所有国家资产的流失,选民只能自己买单。民主不只是要求政客负责,选民同样要负责;事实上选民要负更大的责任。(但实际上,选民们往往要求万恶的政客负上全部责任,自己却可以随时撇清。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超过半数美国人支持开战,国会也投票支持总统;结果4年后,许多选民却指责准备竞选总统的希拉里·克林顿当初投下了支持伊战的一票。可你们自己呢?没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做后盾和压力,希拉里及其他多数国会议员,能投下这张赞成票吗?)某种意义上讲,911事件中死亡的平民,无法完全撇清、被归为完全无辜的死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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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你去过美国吗?美国人大多数根本不关心政治 何况是美国商界的人..
1000个人里有1个人有责任 那么999人也要一起送命吗

8:43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你以为美国象中国这样充满愤青吗
别忘了US是移民国家

8:45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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