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戮
星期一, 三月 19, 2007
Richard Norman教授的这本Ethics, Killing and War是一本读起来十分沉重的书;它的主题就是有关战争和杀戮,这两样人类文明永恒的主题。Norman教授的用心似乎是很理想主义的:他试图通过伦理学理性地思考人类的相互残杀与战争,在道德上到底有无过错,有何过错。我们也许会说,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既显而易见又毫无必要,战争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是一个现实政治上的问题。
不过搞清楚战争的伦理、杀人的伦理,至少对于我们的理性思维还是有帮助的。Norman教授就引人入胜地带领我们一步一步地演绎出残酷背后的道德观。许多有关杀戮的传统道德理论,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充满矛盾的。我们也有必要为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杀害他人寻找依据:例如我们必须承认,为了自卫而杀害袭击者,应当是合理的行为;而这将为之后讨论战争的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如果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我们可能可以夺取别人的生命,那么什么是这种行为的界限?当我们被威胁必须杀掉另一个人来拯救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有权这样做吗?我们应当为这种行为负责吗?被动地看着人死亡,与主动参与到致人于死地的行为之中,有没有区别?Norman教授的理论似乎是建构在两个重要的基石之上:一个是康德哲学,强调个人的价值,强调我们应当将每个个体当作终极目标(end in himself),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means to an end)。另一个,则是动机论。主动害人死与被动看人死,区别在于背后的动机;不过这种动机应当是通过行为表达出来的,因此是可以被第三者所检验的,而不是空凭个人所言。
当我们大致处理完了个体对个体的暴力,下一步自然就是群体对群体的暴力了。Norman认为我们不能把杀戮的伦理学完全照搬到战争的伦理学上——而这恰恰是许多哲学家所犯下的错误。战争会把成千上万毫不相干的人卷入进来,而在个体对抗个体的暴力之中,很少会牵涉到“无辜”(无辜指的是与事件本身无关)的第三者。他然后循着经典的哲学理论探索“正义之战”的内涵:一场正义的战争应当包含两个部分:正义的动机(jus ad bellum),以及正义的行为(jus in bello);前者事关介入乃至挑起战争的原因,后者则涉及战争当中的行为。Norman似乎认为,只有抵抗侵略的战争才符合“正义的动机”,因为侵略的后果往往是压迫,抵抗压迫和未来更庞大的死伤可能是唯一可以为可能的大规模屠杀合理化的理由。而“正义的行为”则更难处理,事实上,似乎所有的战争都不可能实现行为的正义——虽然许多人会认为,“非战斗人员豁免”(non-combatant immunity)是“正义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战争的本质实际就是大规模的屠杀,平民死伤不可避免,有时也难以区分。轰炸一座军民两用的桥梁,是否违反了“非战斗人员豁免”原则?轰炸一个军民混杂的区域呢?整个城市呢?如果说盟军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其动机还算得上是正义的话,那么其行为恐怕就很难说了:对美英对德累斯顿的轰炸、苏军对德军官兵的报复性屠杀,以及美国最后对日本所使用的两颗原子弹,都体现了战争本质上的邪恶。
作者最后的结论也是极其无奈的;一方面我们无法认可任何形式的战争,因为战争行为决定了没有一场战争能够称得上是正义的。但另一方面,在面对侵略和战争威胁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束手就擒、让侵略者不遭受抵抗地入侵。我们当然可以采取不合作、经济制裁、舆论压力等和平手段来抵制,但这些行为虽有成功的例子,却未必管用——特别是面对极其残酷的压迫者之时。甘地的不合作主义最终赢得了胜利,但1956年的匈牙利、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都最终没有能够通过温和手段赢得胜利;而南非最终的自由也可能无法归功于非洲国民大会的斗争——更何况国民大会后期也转向以暴力手段寻求解放。另外,非暴力手段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来获得胜利,有时长达几十年。这种迟来的胜利,以几十年的压迫、以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幸福换来的胜利,是否算得上是真正的胜利呢?它又比一场速战速决的战争,正义多少?
Norman教授是批判功利主义原则的:我们不应该以人数的多寡和个人的价值来决定采取何种行为,因此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计算,通过可能造成的死伤后果来决定战争还是和平这样的大问题。在整体上,我是赞成这种看法的:强迫少数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其他人的生命,是极其荒谬的。但当我读到Norman教授不经意间所举出的一个例子时,我好像又不那么自信了。如果一个人的死能够带来几百万人的安全,我们还会相信那个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吗?当广场上300个人的鲜血可以换来十几亿人的长治久安,我们能够为杀戮合理化吗?
道德问题真有解答吗?可能真如Norman教授所指出的,道德问题永远不可能有标准答案,但也未必就说明这些问题全都是主观的——我们可以通过理性归纳问题、讨论问题;我们最终可能会抵达一个不可再解答的终点,在这里不同的异议只是对事实不同的解释和判断。这至少比简单地喊出“对”或“不对”,有些进步。
不过搞清楚战争的伦理、杀人的伦理,至少对于我们的理性思维还是有帮助的。Norman教授就引人入胜地带领我们一步一步地演绎出残酷背后的道德观。许多有关杀戮的传统道德理论,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充满矛盾的。我们也有必要为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杀害他人寻找依据:例如我们必须承认,为了自卫而杀害袭击者,应当是合理的行为;而这将为之后讨论战争的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如果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我们可能可以夺取别人的生命,那么什么是这种行为的界限?当我们被威胁必须杀掉另一个人来拯救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有权这样做吗?我们应当为这种行为负责吗?被动地看着人死亡,与主动参与到致人于死地的行为之中,有没有区别?Norman教授的理论似乎是建构在两个重要的基石之上:一个是康德哲学,强调个人的价值,强调我们应当将每个个体当作终极目标(end in himself),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means to an end)。另一个,则是动机论。主动害人死与被动看人死,区别在于背后的动机;不过这种动机应当是通过行为表达出来的,因此是可以被第三者所检验的,而不是空凭个人所言。
当我们大致处理完了个体对个体的暴力,下一步自然就是群体对群体的暴力了。Norman认为我们不能把杀戮的伦理学完全照搬到战争的伦理学上——而这恰恰是许多哲学家所犯下的错误。战争会把成千上万毫不相干的人卷入进来,而在个体对抗个体的暴力之中,很少会牵涉到“无辜”(无辜指的是与事件本身无关)的第三者。他然后循着经典的哲学理论探索“正义之战”的内涵:一场正义的战争应当包含两个部分:正义的动机(jus ad bellum),以及正义的行为(jus in bello);前者事关介入乃至挑起战争的原因,后者则涉及战争当中的行为。Norman似乎认为,只有抵抗侵略的战争才符合“正义的动机”,因为侵略的后果往往是压迫,抵抗压迫和未来更庞大的死伤可能是唯一可以为可能的大规模屠杀合理化的理由。而“正义的行为”则更难处理,事实上,似乎所有的战争都不可能实现行为的正义——虽然许多人会认为,“非战斗人员豁免”(non-combatant immunity)是“正义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战争的本质实际就是大规模的屠杀,平民死伤不可避免,有时也难以区分。轰炸一座军民两用的桥梁,是否违反了“非战斗人员豁免”原则?轰炸一个军民混杂的区域呢?整个城市呢?如果说盟军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其动机还算得上是正义的话,那么其行为恐怕就很难说了:对美英对德累斯顿的轰炸、苏军对德军官兵的报复性屠杀,以及美国最后对日本所使用的两颗原子弹,都体现了战争本质上的邪恶。
作者最后的结论也是极其无奈的;一方面我们无法认可任何形式的战争,因为战争行为决定了没有一场战争能够称得上是正义的。但另一方面,在面对侵略和战争威胁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束手就擒、让侵略者不遭受抵抗地入侵。我们当然可以采取不合作、经济制裁、舆论压力等和平手段来抵制,但这些行为虽有成功的例子,却未必管用——特别是面对极其残酷的压迫者之时。甘地的不合作主义最终赢得了胜利,但1956年的匈牙利、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都最终没有能够通过温和手段赢得胜利;而南非最终的自由也可能无法归功于非洲国民大会的斗争——更何况国民大会后期也转向以暴力手段寻求解放。另外,非暴力手段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来获得胜利,有时长达几十年。这种迟来的胜利,以几十年的压迫、以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幸福换来的胜利,是否算得上是真正的胜利呢?它又比一场速战速决的战争,正义多少?
Norman教授是批判功利主义原则的:我们不应该以人数的多寡和个人的价值来决定采取何种行为,因此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计算,通过可能造成的死伤后果来决定战争还是和平这样的大问题。在整体上,我是赞成这种看法的:强迫少数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其他人的生命,是极其荒谬的。但当我读到Norman教授不经意间所举出的一个例子时,我好像又不那么自信了。如果一个人的死能够带来几百万人的安全,我们还会相信那个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吗?当广场上300个人的鲜血可以换来十几亿人的长治久安,我们能够为杀戮合理化吗?
道德问题真有解答吗?可能真如Norman教授所指出的,道德问题永远不可能有标准答案,但也未必就说明这些问题全都是主观的——我们可以通过理性归纳问题、讨论问题;我们最终可能会抵达一个不可再解答的终点,在这里不同的异议只是对事实不同的解释和判断。这至少比简单地喊出“对”或“不对”,有些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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