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

星期六, 三月 10, 2007
道德与法律总被认为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处理宏观的人际关系的方式。一个经常被提起的看法是,中国传统以来就是一个所谓人治,也就是仰赖道德来治国的国家,而西方国家则是崇尚用法律来束缚 不同的个人利益。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一本书《论语》,就是强调以德治国的;而对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书《圣经》,其中心思想之一就是“契约”——上帝与人类定下契约,人类违背了契约,因此遭到惩罚;人类也因此背负上了原罪。法律因此在犹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传统当中有着极重要的地位。

在人际关系极其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可能了。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为他人着想的社会,当然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其问题在于它的脆弱:只要有一两个人首先打破道德规范,就极有可能发生骨牌效应。大家看到他的行为为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私利而没有不良的后果,就没有理由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而且这样做不但是理性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甚至还是公平正义的:没有道理不让我取回本来就理应属于我、却被第一个人所拿走的那一份利益。

而法律的束缚则能更为牢靠、有效率,也更能保证公平。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更重要的是,道德可以是主观的,不同人之间的道德观可能有差异,即使各人自觉遵守各自的道德观,还是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律则是客观的,只要所有人遵守法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却也同样是可怕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使人类的理性和思维能力没有了用武之地,越是严密的法律越是如此。一切只需按照法律办事就可以了,我们不再思考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唯一需要关心的是合不合法。例如,英国的堕胎法律规定,24周前的胎儿可以进行人工流产,而之后则不可以。这样一条细致的法律,很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只考虑流产是否符合了法律——胎儿到底是否满了24周,而不是考虑太多太多涉及堕胎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法律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束缚。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极其复杂的,需要经过仔细的思考才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但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却可以只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当然很多时候咨询法律意见能够让许多事情变得更方便:详细的土地交易法,能够让买卖房屋的双方省却许多烦恼和协商、争执的时间。但许多并不一定合乎基本道德标准的事情,却可能在“合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做出。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南方诸州,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其是否合乎道德就很难说——然而正式因为有法律的存在,许多人可以借此为自己开脱。同样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裁,在即将离任之际以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短期的业绩增长,为自己赚得更多的奖金,这样做绝对不违法,却并不太道德。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就可能更少地考虑道德范畴内的争议。

这可能是为什么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鼓吹个人道德的提升,而不仅仅只是完善律法的原因。东方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君子”的概念——那些追求更高道德标准的人。道德与法律不应该矛盾,而只是分属不同的领域。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因为他们更多地从个人的微观角度来为世界寻找改善的良药;而法律则在处理宏观的社会关系上,有着极其有效的作用。个人理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但一个社会,却只能依赖法律来维系;每个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道德;而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的时候,也许就该以法律的思考为主。总裁先生可能可以度过法律关,但若他是一个有着更高人生追求的人,他也许无法平静、毫无愧疚地面对自己的良心;在法律上这不是诈欺,但在道德上这与诈欺没有差别。守法绝不是一个“君子”的评判标准,甚至不是一个最低标准。

我总是认为,个人私领域及社会公领域,总是应该分开看待的。个人应当支配自己生活的自由、选择的自由;但当这种自由涉及到其他人的时候,这种自由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同样的,处理公共关系需要依靠的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全部的追求也就只是遵纪守法,那也算不上一个优秀的人。

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是有冲突的时候。如果你是一个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却不幸赶上了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被国家招募入伍到前线作战,怎么办?作为公民,你有遵守法律、服从调配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自由意志和崇高道德标准的个人,你不愿意加入到人与人的杀戮之中。如何调和这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可能才是对一个“君子”真正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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