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公众利益
星期四, 三月 22, 2007
昨天开始,网上热议的就是重庆“钉子户”的新闻。这条新闻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其实有点喜欢屋主,能够强硬地坚持到底,煤气罐都扛上去准备长期扎根,是条汉子。另外说他什么有“背景”之类的,也都是胡扯。至少说明了一点,动不动就谈什么“权利”的人,往往空口说白话;真正可以拥有权利的,都是这种敢斗争、敢拼命的人。看不起只能动动嘴皮子网上发发牢骚的人。
但网上很多人把这个事件的意义放大许多,有些过份——当然这件事也相当巧合,正好在《物权法》通过之后。而且我觉得依情依法,屋主对于赔偿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份,现在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
现在的新闻大多都是有关屋主的采访,开发商和政府都没有出面说明,法院判决书也找不到。但即使是从女主人吴萍的访问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开发商当时给出的是房屋或现金补偿两种方案,他们自己选择房屋补偿,但却要求是原地址的房屋,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另外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不予接受。问题是这个在原址获得同等面积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认为肯定不合理。一间房屋的价格固然与土地价格有关,但同时屋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改善这些东西,令土地升值,而你屋主只不过是拥有土地产权,对于提升土地价值没什么贡献,凭什么再在原处给你一套同面积的房屋?
屋主现在这样强行抵制拆除,也是在公然抵抗法院判决,是对司法的严重挑衅。中国的法院常常面临所谓“执行难”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无法无天(从这点来说,所谓中国是极权国家的说法实在太好笑了;国家都无法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极权”在哪里?根本是国家机器运转不良,太弱势了);郭敬明被法院判决要登报道歉,居然可以公然宣称自己绝不道歉;当然其他还有更严重的,许多人被判赔偿以后还拒绝支付的也有。有些网友说什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给私有财产、拆迁等树立一个先例;在我看来,强制执行同样可以给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一个先例。
不过最有力支持屋主的一种观点是,土地交易本来就应服从自愿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不能强制执行。首先这里有一个例外:若拆迁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提出合理的补偿之后还不肯接受的,应该强制拆除。当然这里“公众利益”是争执的焦点;这片地块是划归给私人开发商进行商业物业的开发的,算不算得上公众利益呢?其实公众利益的概念,跟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往往都是很模糊的。政府投资开路、造桥当然算得上是公众利益,但进行旧区改造,把旧房拆迁然后批给私人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难道就算不上“公众利益”了吗?改善旧址的居住环境,即使涉及私人开发,同样算得上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居住在周边地区的百姓来说,居住环境改善了,生活便利了,市容美观了,当然是利益。
“公众利益”在中国可能应该占有更大的比重。若是在美国,这片地谈不成那干脆再另外找地算了,反正国家大的是,地多得是。但在中国土地资源紧缺,每块地皮上都有这一两个钉子户,我们没有办法发展;更何况是在市中心的土地,若是如此就根本没法建新房子了。这一点中国和外国又不一样:西方国家市中心的房产,往往都是由少数财团或个人控制的,很好处理、协商;中国呢,市中心的土地却常常都由私人拥有,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公众利益”对于城市内的房产,总是有更严格的限制的;即使是在纽约,你再有钱,把帝国大厦买了下来,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把房子炸了然后改造成农场——破坏市容,就是违反公众利益啊!
从这个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我认为应当强制执行拆迁工作——当然这个过程不应该太野蛮,不能不顾人的死活一铲子砸下去,毕竟人的生命还是比财产更重要的。但当屋主最终走出孤岛的时候,也许适当的法律制裁也是恰当的,这至少能够给以后还妄图抗法的人,一个威慑。
但网上很多人把这个事件的意义放大许多,有些过份——当然这件事也相当巧合,正好在《物权法》通过之后。而且我觉得依情依法,屋主对于赔偿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份,现在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
现在的新闻大多都是有关屋主的采访,开发商和政府都没有出面说明,法院判决书也找不到。但即使是从女主人吴萍的访问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开发商当时给出的是房屋或现金补偿两种方案,他们自己选择房屋补偿,但却要求是原地址的房屋,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另外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不予接受。问题是这个在原址获得同等面积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认为肯定不合理。一间房屋的价格固然与土地价格有关,但同时屋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改善这些东西,令土地升值,而你屋主只不过是拥有土地产权,对于提升土地价值没什么贡献,凭什么再在原处给你一套同面积的房屋?
屋主现在这样强行抵制拆除,也是在公然抵抗法院判决,是对司法的严重挑衅。中国的法院常常面临所谓“执行难”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无法无天(从这点来说,所谓中国是极权国家的说法实在太好笑了;国家都无法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极权”在哪里?根本是国家机器运转不良,太弱势了);郭敬明被法院判决要登报道歉,居然可以公然宣称自己绝不道歉;当然其他还有更严重的,许多人被判赔偿以后还拒绝支付的也有。有些网友说什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给私有财产、拆迁等树立一个先例;在我看来,强制执行同样可以给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一个先例。
不过最有力支持屋主的一种观点是,土地交易本来就应服从自愿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不能强制执行。首先这里有一个例外:若拆迁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提出合理的补偿之后还不肯接受的,应该强制拆除。当然这里“公众利益”是争执的焦点;这片地块是划归给私人开发商进行商业物业的开发的,算不算得上公众利益呢?其实公众利益的概念,跟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往往都是很模糊的。政府投资开路、造桥当然算得上是公众利益,但进行旧区改造,把旧房拆迁然后批给私人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难道就算不上“公众利益”了吗?改善旧址的居住环境,即使涉及私人开发,同样算得上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居住在周边地区的百姓来说,居住环境改善了,生活便利了,市容美观了,当然是利益。
“公众利益”在中国可能应该占有更大的比重。若是在美国,这片地谈不成那干脆再另外找地算了,反正国家大的是,地多得是。但在中国土地资源紧缺,每块地皮上都有这一两个钉子户,我们没有办法发展;更何况是在市中心的土地,若是如此就根本没法建新房子了。这一点中国和外国又不一样:西方国家市中心的房产,往往都是由少数财团或个人控制的,很好处理、协商;中国呢,市中心的土地却常常都由私人拥有,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公众利益”对于城市内的房产,总是有更严格的限制的;即使是在纽约,你再有钱,把帝国大厦买了下来,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把房子炸了然后改造成农场——破坏市容,就是违反公众利益啊!
从这个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我认为应当强制执行拆迁工作——当然这个过程不应该太野蛮,不能不顾人的死活一铲子砸下去,毕竟人的生命还是比财产更重要的。但当屋主最终走出孤岛的时候,也许适当的法律制裁也是恰当的,这至少能够给以后还妄图抗法的人,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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