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庭游记

星期二, 七月 28, 2009
昨天很有幸到上海的一个基层法院跟着一个法官待了一整天,原本我其实打算是在法院里再实习一段时间的,可惜要赶回伦敦面试,不然真的是一个很好的了解中国司法现状的机会。但一天的体验已经让我了解到很多东西,比如我原本以为英美普通法系下的那些法官们由于都从最好的律师中选拔,经验、资格都更老,因此会比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水准高,而且在判案过程中所能发挥的权利也更大。但经过昨天旁听过一场庭审之后,感觉其实中国的法官现在素质也很高(至少是在很规范的上海),因为现在公务员、法官的选拔都非常严格,竞争也很激烈,最终能够进入法院工作的也都是全国各大学司法院系中的顶尖学生,法官们在实际审案的过程中听得出对法律的理解是非常透彻清晰的。

我原本还有一个误解,以为英国的法官权利要比中国法官大。英国法官最后的判决书往往长达几十页,最高院、上诉法院法官的裁决往往成为法律的依据,而中国法官似乎受制于成文法的约束,裁决量刑的空间很小。但真正到了庭审现场后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中国法官虽然最后的判决非常简练,但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英国法官。英国法官在庭审期间基本不发言,只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词、证言,只有在最后的裁决时才抛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但中国的法官的审判过程中却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引导整个审判程序,辩论双方除了事先独自提出的证据和自己对事实的描述之外,基本上是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比如我所旁听的一个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法官首先让原告方陈述事件经过,然后很快确立起事件的法律争议焦点: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解除的责任在被告方,原告因此要求返还押金,并要求被告作为过错方负违约的赔偿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明显表现地比普通律师强,例如法官直接询问原告律师,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原告律师无法回答,只能重复说被告方未履行合同,原告方因此也随即停止执行合同;法官直接就插入说那就说明合同已经解除,因为在法律上只要双方都没有在履行合同,合同关系就被视作解除,否则原告方为何要坐在这里要求赔偿呢?先有合同的解除,才可能讨论责任问题。很显然原告律师对合同解除这个概念不怎么了解,但法官的理解就很清楚。

当然更有趣的是在后头。正因为法官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超过原被告双方,法官除了裁决之外,往往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双方提出许多司法建议。在这个房屋租赁案件中,原告接下来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物,一份是房屋租赁合同,另一份是付款凭证。合同确立原被告双方原先的合同关系,由于法庭已经确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依据合同被告理应退回原告押金,所以原告第一点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但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是要求被告作为过错方赔偿原告已支付的租金,但原告所提出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所谓的付款凭证只是一张银行转账记录单,上面也只有银行账号而没有收款人姓名和地址。更麻烦的是这个案件的被告还根本没有出庭应讯,人也不在上海;法官在看过证物后就直接跟原告说,这个证据无法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请求,现在原告可以请求休庭,下次开庭再提供更有力的证明,比如有被告方签字的收据;但因为被告方并未出庭,而且很难寻找到,下次开庭日期可能需要公告,拖延时间更长、成本更高,最后其实也未必能得到被告的赔偿,因此法官的建议是原告今天先撤回第二项要求赔偿的请求,这样该案当天就能宣判,至少第一项请求能够获得批准。原告方显然非常同意法官的见解,当场撤回第二项请求,该案也当庭了结。

在另一个同样是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中,法官在听取完双方辩词后甚至先要求原告回避,然后向被告详细地解释司法意见,甚至直接向他说明,法律上被告明显处于劣势,如要做司法判决被告的损失会非常大,而原告方最主要的要求在于立即终止合同,也不在于所提出的巨额赔偿,虽然这些赔偿在法律上都能获得支持;法官的解释非常细致、有理有据,被告方显然全部接受,心服口服,法官最后建议被告与原告再谈判和解,一周内如无法达成协议,再开庭宣判。


法官这样对原告直接的建议在英国是绝对不会出现的,英国法官在法庭上基本上都不发一语。中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引导双方,而且最终的裁决主要是以解决实际纠纷为重点考虑,在现实执行层面的考虑比较多,而不光只有司法解释。但同时法官的专业性、中立性又很强,他用司法作为依据来解决矛盾,所以原被告双方若是真的本着解决矛盾的心态来到法院,一般能够得到一个双方都心服口服的判决。当然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上确实有很多人是恶意犯法、恶意侵犯别人的权利,他们很多人甚至都拒绝出庭,在中国法律、法庭的威严性还有所欠缺,所以会发生第一个案子中被告方根本不出庭的现象。

这就进入我在法庭待了一天后第二点的感想,即中国人民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令我感触最深的是在立案庭的经历。立案庭处理民众递交的诉状,一般审查起诉人的资格、被告诉人的身份是否明确、起诉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等。大部分前来递状的还是律师,或者虽然是起诉人本人,但所递交的诉状很明显是律师撰写的,非常清楚,证据也很完备,立案庭法官们处理起来非常容易,十几分钟就能搞定,再排好时间后通知原被告双方即可。但问题是也常常出现有起诉人就自己直接跑来要递诉状,状子也不知道怎么写,证据也只有两张纸,甚至连起诉主体也不明确:有个人就和一个企业发生纠纷,她所要起诉的对象却是那个企业的一个工作人员,立案庭法官当然不愿意帮她立案,因为显然起诉对象有问题,此人就开始发飙,质问法官“那你告诉我该告谁?”法官的回答非常有道理:这里是法院,我只能告诉你这个案子因为起诉对象有问题,无法立案,至于该起诉谁才有效,这不是法官能够回答的问题,法院是公正的,怎么可以告诉你去起诉谁?你应该去咨询律师才对。很多人为了递个诉状,一整天东奔西跑盖章、送证据,最后还递不上去,火气又很大,中国的法院其实已经服务很周到,立案庭旁居然还有个“导诉台”,提供程序上的咨询意见,但总还是有人会胡闹。

我看着这种场景,心里感慨万千。在英国或任何一个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当民众发生纠纷、需要司法援助的时候,首先要找的就是律师,法院不是普通人应该独自上门的地方。法律本身就是一门非常专业的知识技能,它的最高目标是维护正义,而正义可能会与法律的易操作性、方便性和通俗性产生冲突。去法院起诉并不是像去其他国家机关办理证件、缴费,方便性不是应该追求的。就像医生看病一样,为了能治愈当然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医生也绝不是普通人能当的;法律专业也是如此,你要追求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就要寻求专业的意见和帮助,自己直接找上法院去要正义,肯定容易碰壁。你也没有资格质问法院为何这样繁琐麻烦复杂,因为这就是维护正义的代价——就像那名法官一样,连“应该告谁”这样一个其实已经非常明显的问题他都不能回答,否则就是违反了公平、违反了正义。当今社会已经不是刘邦时代约法三章就可以有效管治的,法律就是高度专业化的。英国法庭上,没有诉讼律师资格的人甚至都不能在庭上为自己辩护。有麻烦,找律师,就是法治社会基本的一条规则,就像有病了找医生那么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