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哪?

星期五, 三月 23, 2007
重庆钉子户事件进入第二天,终于开始看到一些更多方面的报道,传统媒体毕竟还是比网络媒体更有能力深入发掘热点事件的核心。网络说到底主要功能还只是一个宣泄口,无法提供理性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显然还是在于公众利益的界定,有些人硬把公众利益仅局限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商品(public goods),例如马路、桥梁之类,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是多元的,美好的城市环境、安全的房屋建筑、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消费环境、当然也还有明晰的产权保护,也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极度强调私有财产保护的美国法律,在有关强制征收的问题上,也没有如此自我设限,明确认定强制征收的土地即可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转让给第三方做“公共用途”。此外,公共商品也未必是由政府提供的。很多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政府并没有出资,而是采取诸如BOT之类的方式,让私人投资建设;那么是否在这种私人投资的公路建设上,企业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强行拆除了呢?权利说到底是没有绝对的,主张绝对权利说到底其实就是绝对自私,而纯粹的自私自利不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众利益的界定本来就是模糊的,也许也应该模糊,这样可以按个案来处理,可能会更加公平。我们看到在美国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包括纽约世贸大楼1963年建设的时候,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强行拆除原址上的一百多家小商铺;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更是援引宪法支持了地方政府动用征用权,强行征收15片私人地产用于商业开发。中美两国法律不同,但其实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相通的,因为司法体系的优越体现在对法律解释的灵活、合理,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全面、死板、滴水不漏。法律的核心概念说到底还是reasonableness;在我看来(我也相信大多数理性的人,理性思考之后也应该会同意),在重庆的闹市区,轻轨站旁那么近的地皮上,一条现代化的商业街远比这样一栋陈旧简陋的危房更能促进公众利益。

当然,事情到如今我们也不能说政府、开发商、法院完全没错。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们有理由怀疑法院是否保持了中立,屋主吴萍也向媒体指称,法院在还未听完自己的陈述的情况下,就先行裁决,而且判决书明显是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令人怀疑法官是否充分地考虑了双方的观点。即使吴萍的指控法院方面有异议,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法院只花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做出判决,还是牵涉到是否有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疑虑。美国法院的判决书条理清晰,阐明了在这些案件中到底牵涉到了哪些公众利益;而我们不知道重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也像这样详细、清晰;很有可能法官根本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写出那么好的判决。要能够灵活地解释、阐释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而这可能是中国现在最为欠缺的。

但这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就赋予了败诉人抵抗判决的权利呢?我们可以争论说这个判决有问题,有程序问题,甚至整个裁决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在不同的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也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就支持强制拆迁,而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却反对;两位都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却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这些都很正常。但是仅因为不认同法院的裁决,就公然抵制判决的执行,这才是对法律最大的藐视,而如果最后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还退缩不前、默认这种抵抗,将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更加严重的挑战。当然判决过程可能存在许多瑕疵、不规范,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瑕疵”与真正严重的程序不正义是有区别的,这种瑕疵是长期存在于中国司法体系的问题,我们只是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整个司法体系,而不是以基本标准要求这个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若以这种“瑕疵”为理由拒绝执行判决,那么很可能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存在这种“瑕疵”,那么都不用执行了——在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同样要采取“reasonable”的立场,不能过分苛求法院和法官。而且,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法院的判决就不够好;毕竟对簿公堂的女主人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她自己也承认为了节省律师费从没有请过律师。在涉及拆迁这样比较专业的法律领域,她自己是否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应当存疑。在这点上,即使法院最后的裁决不太完整,屋主自己首先也有部分责任。

不过这个案件也折射出两个社会的进步。第一,案件的产生主要由利益引发,而不是任何空虚的、高调的所谓“理想”或意识形态(比如《物权法》争议就属于后面的范畴)。只要是利益引发的争端,就容易调解、解决,而由意识形态引发的争执,即没有意义也容易无端扩大。第二,公权力开始变得更为理性、谨慎,没有冲动地用暴力简单处理问题,至少这栋房子能够保存到现在,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最低限度的尊重还在;在屋主依旧死守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到现在都还没有强行执行裁决,而罔顾了更为重要的屋主的生命安全,这也体现了理性和克制。当然舆论也开始更为开放地讨论这个案件,虽然公众舆论所施加的压力,也往往都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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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公众利益

星期四, 三月 22, 2007
昨天开始,网上热议的就是重庆“钉子户”的新闻。这条新闻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其实有点喜欢屋主,能够强硬地坚持到底,煤气罐都扛上去准备长期扎根,是条汉子。另外说他什么有“背景”之类的,也都是胡扯。至少说明了一点,动不动就谈什么“权利”的人,往往空口说白话;真正可以拥有权利的,都是这种敢斗争、敢拼命的人。看不起只能动动嘴皮子网上发发牢骚的人。

但网上很多人把这个事件的意义放大许多,有些过份——当然这件事也相当巧合,正好在《物权法》通过之后。而且我觉得依情依法,屋主对于赔偿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份,现在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

现在的新闻大多都是有关屋主的采访,开发商和政府都没有出面说明,法院判决书也找不到。但即使是从女主人吴萍的访问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开发商当时给出的是房屋或现金补偿两种方案,他们自己选择房屋补偿,但却要求是原地址的房屋,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另外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不予接受。问题是这个在原址获得同等面积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认为肯定不合理。一间房屋的价格固然与土地价格有关,但同时屋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改善这些东西,令土地升值,而你屋主只不过是拥有土地产权,对于提升土地价值没什么贡献,凭什么再在原处给你一套同面积的房屋?

屋主现在这样强行抵制拆除,也是在公然抵抗法院判决,是对司法的严重挑衅。中国的法院常常面临所谓“执行难”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无法无天(从这点来说,所谓中国是极权国家的说法实在太好笑了;国家都无法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极权”在哪里?根本是国家机器运转不良,太弱势了);郭敬明被法院判决要登报道歉,居然可以公然宣称自己绝不道歉;当然其他还有更严重的,许多人被判赔偿以后还拒绝支付的也有。有些网友说什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给私有财产、拆迁等树立一个先例;在我看来,强制执行同样可以给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一个先例。

不过最有力支持屋主的一种观点是,土地交易本来就应服从自愿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不能强制执行。首先这里有一个例外:若拆迁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提出合理的补偿之后还不肯接受的,应该强制拆除。当然这里“公众利益”是争执的焦点;这片地块是划归给私人开发商进行商业物业的开发的,算不算得上公众利益呢?其实公众利益的概念,跟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往往都是很模糊的。政府投资开路、造桥当然算得上是公众利益,但进行旧区改造,把旧房拆迁然后批给私人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难道就算不上“公众利益”了吗?改善旧址的居住环境,即使涉及私人开发,同样算得上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居住在周边地区的百姓来说,居住环境改善了,生活便利了,市容美观了,当然是利益。

“公众利益”在中国可能应该占有更大的比重。若是在美国,这片地谈不成那干脆再另外找地算了,反正国家大的是,地多得是。但在中国土地资源紧缺,每块地皮上都有这一两个钉子户,我们没有办法发展;更何况是在市中心的土地,若是如此就根本没法建新房子了。这一点中国和外国又不一样:西方国家市中心的房产,往往都是由少数财团或个人控制的,很好处理、协商;中国呢,市中心的土地却常常都由私人拥有,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公众利益”对于城市内的房产,总是有更严格的限制的;即使是在纽约,你再有钱,把帝国大厦买了下来,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把房子炸了然后改造成农场——破坏市容,就是违反公众利益啊!

从这个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我认为应当强制执行拆迁工作——当然这个过程不应该太野蛮,不能不顾人的死活一铲子砸下去,毕竟人的生命还是比财产更重要的。但当屋主最终走出孤岛的时候,也许适当的法律制裁也是恰当的,这至少能够给以后还妄图抗法的人,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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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活法

星期四, 三月 22, 2007
宽敞明亮的客厅,十几个学生在红色地毯上或躺、或坐、或依傍着松软的“豆袋”,音响里传出来的是一出意大利歌剧,旋律优美婉约。我坐在自己捷足先登占据的沙发上,面对着的是白色框架的落地窗,窗外是一片绿地、蓝天、几朵浮云和几棵已经长出新叶片的老树。虽已是下午四点,高纬度地区的太阳却还没有要下山的意 思,依然充沛但已不再耀眼的阳光直冲着我来,把窗外强烈的颜色对比衬托地更亮,把坐在我眼前的那些同学的轮廓显地更暗。

右手边是个壁炉,里面的炭灰和旁边的一把不太干净的小铲子,告诉我它不久前还烧过火。壁炉架上,是一排蜡烛。再上面的墙壁上,是一排照片,主题都是山。

再看看大部分躺在地上的同学们,一些已经闭起了眼睛,说不清是在欣赏还是在酣睡。躺在全部学生后面、背靠一个巨无霸超级大豆袋的,则是一个小脸、谢顶、大腹便便、衣冠不整的中年人。我忍不住注意到他穿的是条牛仔裤。在这个国家、这所学校、这个时间段,穿牛仔裤着实算得上是衣冠不整的了。

这个老男人就是这间房子现在的主人、我们的div老师NIPM。这堂课被放在了他的“家”里来上,他每天一个人和60个处在青春期躁动不安的男生住在一 起,管吃管住管睡还要管上大学的事儿,而他自己的儿子则住在几百米外的另一个House里,和另外59个学生一起被他的一个处境相似的同事看管着。

我看完这一切,再把头扭回正前方,看着近处远处搭配地赏心悦目的色彩:蓝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树干的陶土色,再伴着耳边的旋律,那一刻能够感受到的只有一种强烈的平静、一丝幸福的忧郁。

这当然是对生活的一种浪漫化的描述。世界、历史常常都可以被简单地二元划分:左派vs右派、资本主义vs共产主义、资产阶级vs无产阶级、革命vs反革命、殖民主义vs民族自决……而浪漫主义和理性主义也是一对常常被拿来划分世界的标准。若是如此,NIPM绝对是浪漫主义阵营的一员。他热爱诗歌、喜爱戏 剧、欣赏优美绘画和音乐胜过他赖以为生的数学公式——当然数学一直以来也就与神秘主义、浪漫主义分不开,数学符号的完整、完美是不可能在现实世界中再现的;西方第一位伟大的数学家毕达格拉斯(Pythagoras),同时也是一个神秘宗教组织的首领。

他也毫不避讳地把自己的感性放在比理性更高的位置:他对学生作业的最高评价,总是一句“我看完以后哭了”。对这个世界细致敏感的洞察力,令他有着与众不同的奇异看法,透过他的言语有如透过哈哈镜看世界,很多重点、焦点被模糊、缩小了,很多细节却被放大了。这常常让我想起王尔德或蔡康永之类的艺术家,而不是 胡适李敖之类的思想家。

这是一种与大多数人不太一样的活法;我们往往会把理性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之上,特别是在这个科学主宰一切的时代里。但理性有时候是很无聊的、很短视的、很蛮横不讲理的。我们总是会认为真理只有一个,一定要争个你死我活,你错我对。但有时候真理、真相是什么,根本不重要。就好像是否有上帝一样,这根本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没有上帝都无法削弱宗教的力量——这种力量体现在宗教所代表的道德观、世界观、哲学观,也体现在宗教所带给我们的艺术的享受,包括宗教音乐、宗教绘画、宗教文学(英文版《圣经》是对英语文学影响最大的一本书)、宗教建筑,乃至宗教仪式常常能带给我们的特殊的体验。艺术家们,以及有想象力、 创造力的人们,也可能比大多数人都早意识到,通过各种表现形式创造出来的真理,比自然形成的所谓“真理”,更绚丽,更动人。现实不比虚幻更好,更美丽,甚至更真实——好似王尔德所说的,“世界就是一个大舞台,但台上演的却是出烂戏。”与其如此理性地、机器人班地应付现实,不如创造环境让自己尽量长时间地沉浸在一种巨大的情感——无论是通过被动的阅读小说、观看演出、聆听音乐、朝拜心中的神,还是积极地创作小说、导演戏剧、谱写音乐、主持一场完美的弥撒(这 可不比导演电影容易:所选的音乐、圣经片段、布道内容、蜡烛、面包、酒、服装,以及如何配合参与其中的人、建筑、彩绘玻璃等等,一个牧师办一场礼拜,犹如导演一出舞台剧一样)。面对现实?尽量避免吧。浪漫可能确实像鸦片,但若已经准备好接受快乐的副作用,那也就无所谓了。

耳边的音乐还没结束,我也实在不想让它结束。再看看墙上的那一排照片,那一座座山峰,想起了“智者乐水,仁者乐山”这句话。我一直都是喜欢大川胜过大山的,但现在看看,这些山也有它们独特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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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

星期一, 三月 19, 2007
Richard Norman教授的这本Ethics, Killing and War是一本读起来十分沉重的书;它的主题就是有关战争和杀戮,这两样人类文明永恒的主题。Norman教授的用心似乎是很理想主义的:他试图通过伦理学理性地思考人类的相互残杀与战争,在道德上到底有无过错,有何过错。我们也许会说,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既显而易见又毫无必要,战争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是一个现实政治上的问题。

不过搞清楚战争的伦理、杀人的伦理,至少对于我们的理性思维还是有帮助的。Norman教授就引人入胜地带领我们一步一步地演绎出残酷背后的道德观。许多有关杀戮的传统道德理论,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充满矛盾的。我们也有必要为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杀害他人寻找依据:例如我们必须承认,为了自卫而杀害袭击者,应当是合理的行为;而这将为之后讨论战争的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如果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我们可能可以夺取别人的生命,那么什么是这种行为的界限?当我们被威胁必须杀掉另一个人来拯救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有权这样做吗?我们应当为这种行为负责吗?被动地看着人死亡,与主动参与到致人于死地的行为之中,有没有区别?Norman教授的理论似乎是建构在两个重要的基石之上:一个是康德哲学,强调个人的价值,强调我们应当将每个个体当作终极目标(end in himself),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means to an end)。另一个,则是动机论。主动害人死与被动看人死,区别在于背后的动机;不过这种动机应当是通过行为表达出来的,因此是可以被第三者所检验的,而不是空凭个人所言。

当我们大致处理完了个体对个体的暴力,下一步自然就是群体对群体的暴力了。Norman认为我们不能把杀戮的伦理学完全照搬到战争的伦理学上——而这恰恰是许多哲学家所犯下的错误。战争会把成千上万毫不相干的人卷入进来,而在个体对抗个体的暴力之中,很少会牵涉到“无辜”(无辜指的是与事件本身无关)的第三者。他然后循着经典的哲学理论探索“正义之战”的内涵:一场正义的战争应当包含两个部分:正义的动机(jus ad bellum),以及正义的行为(jus in bello);前者事关介入乃至挑起战争的原因,后者则涉及战争当中的行为。Norman似乎认为,只有抵抗侵略的战争才符合“正义的动机”,因为侵略的后果往往是压迫,抵抗压迫和未来更庞大的死伤可能是唯一可以为可能的大规模屠杀合理化的理由。而“正义的行为”则更难处理,事实上,似乎所有的战争都不可能实现行为的正义——虽然许多人会认为,“非战斗人员豁免”(non-combatant immunity)是“正义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战争的本质实际就是大规模的屠杀,平民死伤不可避免,有时也难以区分。轰炸一座军民两用的桥梁,是否违反了“非战斗人员豁免”原则?轰炸一个军民混杂的区域呢?整个城市呢?如果说盟军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其动机还算得上是正义的话,那么其行为恐怕就很难说了:对美英对德累斯顿的轰炸、苏军对德军官兵的报复性屠杀,以及美国最后对日本所使用的两颗原子弹,都体现了战争本质上的邪恶。

作者最后的结论也是极其无奈的;一方面我们无法认可任何形式的战争,因为战争行为决定了没有一场战争能够称得上是正义的。但另一方面,在面对侵略和战争威胁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束手就擒、让侵略者不遭受抵抗地入侵。我们当然可以采取不合作、经济制裁、舆论压力等和平手段来抵制,但这些行为虽有成功的例子,却未必管用——特别是面对极其残酷的压迫者之时。甘地的不合作主义最终赢得了胜利,但1956年的匈牙利、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都最终没有能够通过温和手段赢得胜利;而南非最终的自由也可能无法归功于非洲国民大会的斗争——更何况国民大会后期也转向以暴力手段寻求解放。另外,非暴力手段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来获得胜利,有时长达几十年。这种迟来的胜利,以几十年的压迫、以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幸福换来的胜利,是否算得上是真正的胜利呢?它又比一场速战速决的战争,正义多少?

Norman教授是批判功利主义原则的:我们不应该以人数的多寡和个人的价值来决定采取何种行为,因此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计算,通过可能造成的死伤后果来决定战争还是和平这样的大问题。在整体上,我是赞成这种看法的:强迫少数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其他人的生命,是极其荒谬的。但当我读到Norman教授不经意间所举出的一个例子时,我好像又不那么自信了。如果一个人的死能够带来几百万人的安全,我们还会相信那个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吗?当广场上300个人的鲜血可以换来十几亿人的长治久安,我们能够为杀戮合理化吗?

道德问题真有解答吗?可能真如Norman教授所指出的,道德问题永远不可能有标准答案,但也未必就说明这些问题全都是主观的——我们可以通过理性归纳问题、讨论问题;我们最终可能会抵达一个不可再解答的终点,在这里不同的异议只是对事实不同的解释和判断。这至少比简单地喊出“对”或“不对”,有些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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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话,哪来多权利?

星期四, 三月 15, 2007
网上有人在炮轰所谓的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炮轰得很对,虽然理由没有讲得很清楚。

这句话与早些年许多的革命口号一样,看着让人起鸡皮疙瘩。当然这不是巧合,它们都是师出同门的。让很多英国同学说起来,这些玩意儿、这些口号都是该死的法国佬闲着没事闹革命流血当成玩的时候想出来的废话、大话。

首先我们当然会质疑这句话有多大的真实性,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会为别人的权利去送死,也不会等着让别人冒死来保卫自己的权利。而且谈权利一上来就搞到要死要活,这权利也太恐怖了一点。

但更大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引用这句话时,都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在网上两个人吵开了,就开始滥用这句话了,好像是在表达自己有多大度似的。很多人也会拿这句话来当挡箭牌。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权利有关吗?你说什么话,我再如何表达自己的不满、反对、嘲讽、蔑视、敌视、仇视乃至虎视眈眈,又如何在任何程度上侵犯到了你的权利?我讲我的,你说你的,谁干涉到谁的权利了?

即使是你的言论被删除了,乃至被封帐号了,也不涉及到什么权利不权利的问题。看似公共领域的网络,其实都是私人领地,网管看你不爽,凭什么让你占用他的硬盘容量、宽带,发表一些谬论?我请你到我家,说到什么事情让我不开心,我也当然有权利让你闭嘴,或者轰你出去。就算是报纸杂志也还有选择刊发读者来信的权利呢。

一个网站、一家报纸、乃至在一小块私人占地上限制言论,根本不涉及什么权利问题。只有当公共舆论平台被侵犯的时候,才有权利问题的产生。一家报纸、一家网站都构不成公共舆论平台的整体;《卫报》不发表的右派文章,只要写得够好,《每日邮报》或《泰晤士报》也会发表,任何感兴趣的人很方便地就可以读到。若你写得不好,没有地方要让你发表,那也不是权利不权利的问题,只能怪你自己不够优秀。自由本来就是一个与平等相对立的概念。除非一个人在少数极端的情况下,例如被剥夺了在公众前发表言论的机会,而这个人本来应该能够得到许多人的关注,才算得上权利被侵害。绝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权利根本不是问题。除了政府,基本上没什么个人或组织有能力来剥夺这种权利。誓死捍卫一个已经拥有的、天然而成的东西,不是空话、不是笑话,是什么?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所谓的自由主义者,把一切人与人间的关系都简化成权利的对峙,自由的摩擦。权利应该是一个发生在个人与政府关系之间的概念,人与人之间哪来什么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纠缠?我让我家的客人闭嘴,这根本不涉及任何人的权利;但这样做可能涉及到人际关系的和睦、感情、友情乃至面子等等。你可以说这样做不太明智,甚至不对,但这可绝不是因为什么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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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星期六, 三月 10, 2007
道德与法律总被认为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处理宏观的人际关系的方式。一个经常被提起的看法是,中国传统以来就是一个所谓人治,也就是仰赖道德来治国的国家,而西方国家则是崇尚用法律来束缚 不同的个人利益。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一本书《论语》,就是强调以德治国的;而对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书《圣经》,其中心思想之一就是“契约”——上帝与人类定下契约,人类违背了契约,因此遭到惩罚;人类也因此背负上了原罪。法律因此在犹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传统当中有着极重要的地位。

在人际关系极其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可能了。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为他人着想的社会,当然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其问题在于它的脆弱:只要有一两个人首先打破道德规范,就极有可能发生骨牌效应。大家看到他的行为为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私利而没有不良的后果,就没有理由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而且这样做不但是理性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甚至还是公平正义的:没有道理不让我取回本来就理应属于我、却被第一个人所拿走的那一份利益。

而法律的束缚则能更为牢靠、有效率,也更能保证公平。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更重要的是,道德可以是主观的,不同人之间的道德观可能有差异,即使各人自觉遵守各自的道德观,还是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律则是客观的,只要所有人遵守法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却也同样是可怕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使人类的理性和思维能力没有了用武之地,越是严密的法律越是如此。一切只需按照法律办事就可以了,我们不再思考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唯一需要关心的是合不合法。例如,英国的堕胎法律规定,24周前的胎儿可以进行人工流产,而之后则不可以。这样一条细致的法律,很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只考虑流产是否符合了法律——胎儿到底是否满了24周,而不是考虑太多太多涉及堕胎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法律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束缚。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极其复杂的,需要经过仔细的思考才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但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却可以只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当然很多时候咨询法律意见能够让许多事情变得更方便:详细的土地交易法,能够让买卖房屋的双方省却许多烦恼和协商、争执的时间。但许多并不一定合乎基本道德标准的事情,却可能在“合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做出。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南方诸州,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其是否合乎道德就很难说——然而正式因为有法律的存在,许多人可以借此为自己开脱。同样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裁,在即将离任之际以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短期的业绩增长,为自己赚得更多的奖金,这样做绝对不违法,却并不太道德。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就可能更少地考虑道德范畴内的争议。

这可能是为什么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鼓吹个人道德的提升,而不仅仅只是完善律法的原因。东方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君子”的概念——那些追求更高道德标准的人。道德与法律不应该矛盾,而只是分属不同的领域。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因为他们更多地从个人的微观角度来为世界寻找改善的良药;而法律则在处理宏观的社会关系上,有着极其有效的作用。个人理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但一个社会,却只能依赖法律来维系;每个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道德;而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的时候,也许就该以法律的思考为主。总裁先生可能可以度过法律关,但若他是一个有着更高人生追求的人,他也许无法平静、毫无愧疚地面对自己的良心;在法律上这不是诈欺,但在道德上这与诈欺没有差别。守法绝不是一个“君子”的评判标准,甚至不是一个最低标准。

我总是认为,个人私领域及社会公领域,总是应该分开看待的。个人应当支配自己生活的自由、选择的自由;但当这种自由涉及到其他人的时候,这种自由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同样的,处理公共关系需要依靠的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全部的追求也就只是遵纪守法,那也算不上一个优秀的人。

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是有冲突的时候。如果你是一个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却不幸赶上了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被国家招募入伍到前线作战,怎么办?作为公民,你有遵守法律、服从调配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自由意志和崇高道德标准的个人,你不愿意加入到人与人的杀戮之中。如何调和这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可能才是对一个“君子”真正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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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的正义

星期五, 三月 09, 2007
最近有关王朔的新闻一大堆。王朔据称在上世纪90年代挺有影响力,不过我对他一直毫无印象,一本书也没读过,很长一段时间还把他跟王蒙混淆。现在看起来,他和李敖两个人是现在中国十分流行的流氓、地痞文化的鼻祖,说话都爱裸奔不注意公众影响。

虽说王朔跟李敖在喜欢骂人、口无遮拦这些方面十分相似,王朔在最近的一次访谈中对李敖颇有微辞,有许多批评。不过引起我注意的是这段话:“[李敖]说了多少混蛋话,他说拉登炸911是对的,因为美军在越南也杀过贫民,怎么可能都对?应该都错!这是什么逻辑?”这正好涉及我前几天提到的有关恐怖主义的正义问题

首先,李敖对于911,主要谈的可能不是说美军在越南杀贫民的事,而是美国在中东的作为,包括支持以色列抢占巴勒斯坦领土、杀害阿拉伯人的事。如果是这样,就有一个因果的关系:至少911时间的策划者可以说,因为你先动手袭击我们的领土和人民,所以我们现在采取报复,杀害你的人民。

但是这样做是否正义呢?看似确实都不正义,无论如何杀人总是非常残暴的行为,不应提倡。但问题是,是否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错的?如果是如此,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自我防卫造成的死亡?如何解释战争中为抵御侵略而杀害的敌军战士?难道抗日战争中,所有击中日军士兵的中国战士,都犯下了滔天大罪吗?扩大到国家,难道面临侵略,被侵略方为了避免或减少双方死伤,就该束手就擒、缴械投降吗?美国珍珠港遭袭,就不应该反击,继续保持中立吗?

正义就是让各方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成果、后果。如果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正义就应当是补偿,有时还应当是加倍的补偿——若我偷东西,被抓获的后果只是把偷到的东西再还回去的话,那么就会有人不断地偷,因为即使被抓到,所得到的后果也不损害到自己,相反若不被抓到,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何况偷窃行为本身就应当被惩罚,而偿还赃物只是弥补错误;正义不仅仅只是弥补、补偿,而且还有报应、回报(retribution)的意思在里面。当然有时这种加倍的偿还不可能做得到:我杀了人,不可能让死者复生;我理应被执行死刑,但我也只有一条命,不可能加倍奉还;而且若我杀了不止一人,甚至还可以说是占了便宜——只死一次还太便宜人了。

回到恐怖主义的问题上来。美国及其盟友在中东地区直接、间接的军事、政治、经济政策,直接导致无数阿拉伯穆斯林的死亡,更别提流离失所及丧失了所应享有的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作为这些遭到美国迫害的阿拉伯人的同胞,那些恐怖分子,无论其动机包括了怎样疯狂无知的宗教狂热,至少其行为是实现报复正义的一种。

当然很多人可能会说,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有人杀了你的家人,你不应该也去杀了他的家人。在现代社会里,这当然不可接受;但那是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里,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能够为我们提供这种报复正义。当我家人被害时,我能够依靠国家的力量,找出凶手并最后惩罚他,这里有一整套的规范程序可以遵守。然而当我们在讨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纷争时,我们找不到这样一个公正而又强大的组织,来执行这种正义。所谓的“国际社会”,更多的只是遵守这种野蛮的丛林法则;我们虽然不满,却无力改变这种格局,因此只能适应这种现实。

有关美国的暴行与恐怖主义暴行的问题,在我看来美国有错,恐怖主义则没错。前者首先动手行凶,后者报复性地反应,好比日本人当年侵略中国。日本当然有错,中国人抵抗侵略有什么错?有人闯进你家拿刀刺你,你也用刀还击,你有什么错?只不过今天这种侵略与反侵略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美国一边倒的强大军力,让出于绝对劣势的阿拉伯恐怖分子,不可能在传统战争中胜出。布什911当天的讲话,全文的意思就是:你们都是胆小鬼,有种就跟我们面对面单挑。问题是人家凭什么以你的方式跟你单挑?袭击你的软肋有错吗?还有,谁来规定哪种形式的战争比其他形式更为高尚?如果阿拉伯人宣布,在战争中动用导弹、坦克等一切现代技术都是“胆小鬼”的行为,因为你们只不过是躲在现代化的钢铁保护网中,靠按动几个按钮来杀人;有种就骑马配剑来单挑,美国人肯吗?或者干脆小不是跟本拉登举行一场决斗,就像18世纪美国拓荒者中间所流行的解决纷争的办法那样,布什愿意吗?

还有人会说,以暴制暴无法解决问题,只能造成矛盾的深化,更难处理。以巴近六十年的战火,可能印证了这种看法。然而要求其中一方首先停火,是公平的要求吗?战争本来就是因为双方丧失了一切互信的基础才开始的,如何要求一方在信任对方也会助手的前提下,要他先停火?应当是双方协商后,同意共同停火才对。

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只有在对正确的人进行报复的时候才为正义。有人揍我一拳,我打还那个人一拳(或者两拳)算是正义,但我却去打他旁边的人一拳,就不是正义了。这确实没错。可问题是,那些死于911的所谓平民,跟死在美军及美国所支持的以色列军枪口下的巴勒斯坦平民,有什么差别?当然从个人角度来看,这可能非常不公平。但如果不是这样,请问谁该为巴勒斯坦平民的死亡负责?美国始终宣称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事实也证明它确实是一个民主国家;但民主国家不是就由人民来选举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的大政策方向的吗?如果这个国家有一个政策已经执行了60年、经过了几届政府都没有改变,我们难道不能说,这个政策也同时体现了这个国家人民的意志、愿望吗?我们难道不能说,杀害巴勒斯坦平民是美国公民、至少是选民的选择吗?由他们自己选出的政府做出的决策,其后果他们就应当概括承受——就像台湾人选出了一个烂总统,他所贪污所造成的所有国家资产的流失,选民只能自己买单。民主不只是要求政客负责,选民同样要负责;事实上选民要负更大的责任。(但实际上,选民们往往要求万恶的政客负上全部责任,自己却可以随时撇清。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超过半数美国人支持开战,国会也投票支持总统;结果4年后,许多选民却指责准备竞选总统的希拉里·克林顿当初投下了支持伊战的一票。可你们自己呢?没有强大的民意基础做后盾和压力,希拉里及其他多数国会议员,能投下这张赞成票吗?)某种意义上讲,911事件中死亡的平民,无法完全撇清、被归为完全无辜的死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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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录

星期三, 三月 07, 2007
昨天深夜至今天凌晨的某个时间点,我正准备上床就寝,孜孜不倦热爱学习与辩论的AM同学就闯进了我的房间。AM同学年龄还小志向却很远大,立下决心要创造历史,成为英国自二战以来首位剑桥出身的首相——虽然他还暂时未能得到这所大学的录取通知。

“我要跟你谈谈我最新的一个观察。我觉得今天的中国很想18世纪的法国。”

“为啥呀?”

“你们最近不是在开什么代表大会吗?一年只开一次是吧?这不是很像法国当年的国民大会之类的东西,短期的国会?”

“我很敬佩你对新闻时事的关心度。我到现在还不知道你们的英国国会每年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幕、闭幕的呢。但我可不认为中国跟18世纪的法国有什么相似的地方。”

当然AM同学之后的一大段关于中国的发言可无法体现出一个未来(剑桥毕业的)首相的知识水准。坚定的社会主义者AM同志认为,中国现处于人吃人、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的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但由于中国的人口众多,劳工充沛,所以难以实现产业链的提升,因此将长期处于万恶的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他认为中国政府有责任为悲惨的劳工们提供最低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助纣为虐,让劳动人民继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听起来是个挺不错的主意。可是钱从哪儿来呢?天上掉下来吗?”

“你们不是有几千亿外汇储备吗?拿出来用呗。”

“你看看,这就是你不上经济课的结果,一点经济学常识都没有。外汇储备哪能用在国内的经济建设上呢——外汇储备,就是外汇的储备,都是外国货币堆在保险箱里的,是我们不得不买来保持自己的货币更加便宜的,以让我们的产品也更加便宜的——这样就能够把财富从你们这些可恶的海盗和殖民者的后代那里夺过来。若要把这些钱拿出来用在国内建设上,就要把它们卖掉换人民币;可那不是自打嘴巴吗?”

“不管怎么样,政府应当帮助工人们,而不是站在资本家一边。国有企业不该被资本家本侵吞,而是让工人们共享。”

“可说实话,很多国有企业能够存活到今天,靠的就是那些杰出的管理者,或者你口中的‘资本家’啊。要不是他们,那些企业早就倒闭了。我觉得现在让他们分享一些股份,也情有可原啊。”

然后AM终于爆发了:“什么?这太过份了。我一直以为你也是个社会主义者,现在才知道你也是个右派。我鄙视你!劳动人民创造财富,却被一小撮犯罪分子盗窃了!”

“可那些‘资本家’也在创造财富,而且创造地更多更多。一个濒临倒闭的工厂,再多的工人也救不活,只能添乱;但一个杰出的管理者就能让它起死回生,你说该不该给他奖励?”

“这不是关键;关键是政府该帮帮中下阶层。可你们的政府现在却是在搞重商主义。看看中国的劳工,再跟英国的工人弟兄们比一比,那叫个悲惨呐!”

“随便你说什么,老兄;但中国现在第一还缺钱,第二这些财富主要还是要靠那些资本家来创造——他们就是所谓的先进生产力嘛!等咱们跟你们一样有钱来,再来想法子照顾照顾工人们,成不成?”

…………

类似的对话就这样持续了大概一个小时,总之是半夜里一场奇怪的争论。不过之所以要在这里记录下来的原因是,AM让我更清楚地归纳了自己的想法。今天早上我就对AM说,“我发现,我本质上还是个社会主义者,因为我和你一样,相信政府在这个世界上的作用还是正面的,而不是那些该死的自由派们所形容的那样万恶不赦,将我们带向‘奴役的道路’。但我们在如何达到目标的方法上,有不同的看法。你强调政府直接接入,我觉得该借助、利用资本家们,间接改良才会更有效率。”

我始终找不到一个我能够完全赞同的理论——事实上无论是自由主义、社会主义还是什么鬼主意,我对它们一些基本的价值都不赞同——这可能是我对所有这些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理解还不够,也有可能是根本就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涵盖这个复杂的社会。而且,一旦真心彻底地信服于一种理论,就可能掉入一个教条主义的陷阱——歪曲现实来套用理论,而不是先了解显示再来应用合适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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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Random:从愤青想到的

星期二, 三月 06, 2007
愤青不是中国土特产,我们这所学校里也就有许多愤青,div课上恰巧就有一对,而且还立场完全对立,一个算是极端保守派——拥护王室、支持伊战、爱读《每日电讯报》;另一个,算得上是极端自由派了——死硬的共和派、反战,甚至因为瞧不起牛津剑桥的腐朽而拒绝去那儿申请大学。右愤总是条纹西装笔挺,长得也是高高瘦瘦轮廓分明,看起来就是一副典型的老派英国腔调,手里若能再拿上一根烟斗就更完美了。左愤则总是一头乱发、一身皱巴巴的衣裳,领口总是敞开,领带是放在口袋里而不是带在脖子上,只有碰上哪个眼尖还爱管闲事的老师,才不情不愿地系上。

课上有什么议题,这两人总是首先站出来发言,当然最后总是发展到对骂的程度。右愤的口头禅是:“这是我这辈子听到过的最无礼的言论。”左愤当然不会如此绅士风度,开口就是:“去你妈的,满嘴狗屎。”右愤表现欲比较强,有什么话题总是先跳出来发言,大家都怀疑他大多数时候说话都不过脑子;但左愤爆发力比较强,总是在右愤大放“厥词”、大家笑成一团之际,出其不意而又愤怒地砸一下桌子,蹦出一团“闭嘴你这白痴,我一句也听不下去了”之类的话,然后整个教室就突然沉静下来,有点被这气势折服。

不过这里要讲的倒不是他们两人的事,而是上个礼拜左愤同学和NIPM挺有意思的一段谈话。大家鉴于两人针锋相对的性格,决定给于两人各一堂课的时间,谈谈自己感兴趣的事儿,大家当听众,同时确保另一方能够闭嘴,让对方完整地阐述一下自己的想法。左愤同学谈到了他喜欢“挑战一些东西”,比如宗教——大家对他的一篇充满愤怒激情的宗教批判文章,还是记忆犹新的。

不过NIPM的回答很有趣:你说你爱挑战权威吧,干嘛选个那么不值得的玩意儿——宗教呢?这年头宗教早已不是什么“权威”了,没什么势力了,挑它干嘛呢。很没想象力嘛。他用的词是“cliche”,无聊的陈词滥调。

宗教现在确实是日落西下,其江湖地位早就被科学所取代了。这年头要说有什么宗教,那一定是科学,不容质疑绝对正确的科学。但讽刺的事,看似已经死去的宗教,另一方面却又是21世纪最重要的主题:今天全球最重要的战争、纷争、冲突,都是牵涉到宗教的。过去这些冲突可能都还是区域性的,可现在却反而扩散到全球了;本来以为还爱扯宗教的都是一些贫穷落后不思进取的小国家,可现在大家发现美国人的宗教热情也不低,而且还有成长的趋势。全世界的基督教徒人数在增长,而穆斯林则变得越发虔诚和坚定。

这是不是一场宗教的复兴呢?实在难说。历史不是单一的进程,认准一个趋势就一直走下去;历史更像最近的中国股市,反反复复、涨涨跌跌。但就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还真希望宗教能够有一个复苏——虽然我自己不信什么教。完全迷信科学理性也挺可怕无趣的,更何况人类绕了一大圈之后,可能还是会发现,有一些东西科学也依旧无法解答、解惑、解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顺便牛顿也只需管管自己的事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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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之正义

星期日, 三月 04, 2007
在人少的时候到图书馆看书、看杂志总是能够有惊喜的新发现。在学校所订阅的几十种杂志中,有一本Think很容易吸引人的目光:与一般的杂志不同,它和普通的书籍一般大小,而且封面设计极为简洁,没有什么绚丽斑斓的图画,让人能够一眼就看到杂志的标题:Think。

不过我一直不知道这本杂志的主题是什么,好像也从来没听说过,也没想过要去翻翻看里面的内容。今天突然想到那下来看看,才发现是英国皇家哲学研究所(Royal Institute of Philosophy)出版的哲学刊物,一年三刊。

本来我被这个潮湿阴暗的周日天气弄得不太有兴致,前面翻了几页《经济学人》之类的杂志也几乎要睡着了;但07年第一期Think上的第一篇文章,却立即让我振奋了起来。作者谈论的是巴勒斯坦和恐怖主义的问题;但与99%西方作者所不同的是,这篇文章的作者Ted Honderich不仅仅只是为巴勒斯坦立国辩护,甚至更进一步大胆地宣称,巴勒斯坦人民为了实现立国所采取的恐怖主义行为,在道德上毫无过失。难怪杂志编辑在文前先警告读者本文观点极具争议性。

这篇文章读到第二页我就知道找到了知音。作者谈及1948年以巴划分土地,首先就说把巴勒斯坦的部分土地划归给犹太人建国,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It is that at the end of the war, a homeland for the Jewish people ought to have been created out of Germany. It was not the Palestinians who voted for Hitler in a German democracy and then ran the death camps. It was not the Palestinians who for conclusive reasons, quite separate from retribution, should have given more than help to the Jews, more than compensation. It is Germany, beyond question of doubt, out of which a homeland for the Jews ought to have been carved.

(译:在战争结束后,犹太民族的祖国理应从德国领土中划出。巴勒斯坦人并没有投票支持希特勒——他是通过德国民主体制上台的;巴勒斯坦人也没有设立集中营。我们也找不到除了赎罪以外任何决定性的理由,要求巴勒斯坦人向犹太人提供远比援助甚至赔偿更多的东西。是德国理应为犹太民族提供一篇建立家园的领土。)

这也是我一直持有的观点:犹太民族遭受了两千年的苦难,他们要求建立自己家园的要求确实合理;然而施加这些苦难的是西方世界,理应赔偿犹太民族的,自然也就应该是西方社会。但最后真正做出巨大牺牲的,却是毫不相干的巴勒斯坦人;西方人最后还以一副道貌岸然、超然一切的姿态来主持什么和平谈判,呼吁什么理解对话——可恶!

作者然后接着指出,如果说早期的犹太复国主义(Zionism)的诉求是正义、合理的——虽然其方法也近似于今天的恐怖主义,以色列大部分的开国元勋,也都是当年类似极端复国主义恐怖活动的领导人——以色列建国之后兴起的所谓的新复国主义(Neo-zionism),则完全是以侵略为目的的极端民族主义;1967年的六日战争结束之后,以色列实际占领了1948年协议中规定属于巴勒斯坦的80%的领土,而今天以色列实际控制了整个巴勒斯坦地区。无论是93年拉宾与阿拉法特所达成的停火协议,还是2000年克林顿希望推动却最后失败的戴维营会谈,实际的底线都是1967年的巴以界限,而非1948年的联合国协议。

也就是说,本质上1948年的关于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一个犹太国家的联合国决议,本身首先就是有问题的;1967年的巴以领土分割,就更不正义了;今天的西方世界,却在纵容以色列的军国主义,威逼利诱试图强迫巴勒斯坦接受1967年的国境线,还摆出一副好像这就是让以色列做出牺牲的样子出来。巴勒斯坦人在1993年屈服了,2000年在以色列的再度挑衅之后又反悔了,于是开始了新一轮的“恐怖主义”斗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考虑的却不是协议的公正性,而是转而指责巴勒斯坦人民的斗争方式,甚至以此为由拒绝和民选的哈马斯政府接触。

Honderich文章的后半部分是讨论恐怖主义的道德性。他指出,如果我们承认一个人或民族的权利——而美国和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现在都承认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在自己的领土上建立自己的国家——那么我们也无权否定那个人或民族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唯一可行的手段。于是恐怖主义和理性的问题,变成了恐怖主义是否是巴勒斯坦人民争取建国的唯一切实可行的手段?作者就认为,面对以色列军国主义强大的压力和军事力量,(还有美国等西方列强在背后的撑腰),恐怖主义就是巴勒斯坦唯一拥有的武器。

作者也指出,恐怖主义与战争其实就是一回事。恐怖主义首先是杀戮,其次是针对平民,然后都企图以施加恐惧来达到目的。基本上,杀戮不能被道德准则所接受;但有时候为了一个更高的目的却不可避免——特别是当面对不杀戮就会遭到杀戮的时候。二战期间,盟军同样对德国的都市进行过轰炸,目标决不仅仅是军事设施,而同样是平民;连番的轰炸,同样是为了摧毁德军的信心,施加恐惧心理。对日本的原子弹轰炸同样如此。以巴之间,就是一场战争。坦克和大炮,对抗冷枪和血肉之躯;处于劣势的巴勒斯坦人,还没能抗议这武器的不平等,傲慢的以色列和西方世界,倒先来批评对手的手段卑劣?

当然Honderich的文章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巴以关系。从现实政治层面来看,很多事情还是强者为王、习惯成正义的。巴勒斯坦乃至整个阿拉伯世界的问题不在于手段的错误,而在于能力的不足和内部的分裂。以色列1948年在中东建国,虽然是个错误却也无法挽回——Honderich也指出,48年以后移民到此的数百万犹太人也没错,经过那么多时间、那么多辛劳,他们对这片土地也理应享有权利;所以现在不可能像一些阿拉伯极端人士所希望的那样彻底消灭以色列国。巴以只有共存。然而如果巴勒斯坦和阿拉伯世界还不快快行动夺回自己的被占领土,他们的权利、他们的利益,只能进一步地被历史所遗忘。那些宣称“人类生而平等”的美国开国“先父”们,对当地印第安土著近乎绝种的大屠杀,就是一个例子。今天,多少人还记得美国不应该是白人的美国,而应当是印第安人的美国,一个98%的人口都被消灭干净了的民族的国家?

(有关Ted Honderich:网上查了一下资料,他是伦敦大学学员的哲学教授,确实经常发表此类同情巴勒斯坦、支持恐怖主义的言论,他的一本著作还因此在德国被查禁,理由是内容涉及“反犹主义”。呵,原来这年头搞查禁书籍的,那些经常“关注”别国人权状况的政府,也有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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