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Rainmaker联想到的几个问题

星期五, 九月 18, 2009
银行家的名声近几年来有点臭名昭著,他们被看做是贪婪、奢侈和不诚实的代表,更别说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不过相比起银行家们新近几年才获得的臭名声,律师们大概已经习惯了公众对他们的揶揄嘲讽了。像电影《造雨人》中所说的那样,有关律师的笑话不胜枚举,律师们对此其实还有点引以为傲。

这其实有点令人好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其实非常重要,对正义的维护和追求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士的努力和付出。电影《造雨人》改编自美国著名畅销小说作家John Grisham的同名小说,所要探讨的似乎也是这个问题。作者没有否认律师的重要性,而更多的是在批判律师们在工作中利欲熏心、被金钱驱动而逐渐丧失了年轻时的理想。他把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律师,和一群资深律师做了一番最直接的对比,让他们直接在一个法庭上为两方完全相反的利益代言:一个代表着弱势群体,另一个则代表着大企业,这种对比和反差极其强烈。

我觉得电影本身排得不错,很紧凑很精彩。但故事所要讲述的寓意却有点肤浅和简单化。片中那位年轻律师的理想和热忱确实非常感动人,也很宝贵;然而我们更应当注重的不是他选择为谁、为哪一种利益代言,而是他对工作的认真仔细,以及他面对当事人时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司法体制本身讲究对抗性,事实和正义只有在通过观点的交锋之后才能更清晰地浮现,没有一个律师有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先对当事人进行一番审查,然后才决定自己是否愿意为其代言。事实上,这样明哲保身的行为其实是非常自私的。反过来说,再罪恶、再丑陋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当有权利享受到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合理的对待,而律师作为司法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在任何情况下、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有责任履行义务、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这是律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何况,为魔鬼代言不意味着你自己也要变成魔鬼,为骗子辩护时你还是能够只说真话。我记得大一在上《英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专门有一课讲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对律师的要求中第一条就是所谓的“Cab rank rule”:律师和当事人,就如同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的关系,或者说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律师不能拒绝为任何人代理,就如司机不能拒载、医生不能看到病人是个杀人犯就不救一样。

当然在现实中,更多的律师恐怕是因为代理费太少而不愿为某些当事人申辩。大企业、大公司财大气粗,有钱请到众多优秀的律师为他们主张利益;而很多穷人可能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风险代理于是也就应运而生。传统的律师一般都是计时收费,费率当然也取决于律师的声望、经验和水平。而风险代理律师,则预先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只有当其为当事人打赢官司、获得赔偿后,才按比例从中抽成。电影显然是非常支持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因为它为穷人打官司开辟了捷径,正义似乎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但实际上除美国以外,很少有国家允许风险代理。一个原因也许是风险代理可能鼓励一种不健康的诉讼文化: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于是像喝咖啡烫到舌头之类屁大点的小事也要闹上法庭,弄不好甚至还能搞到一大笔钱,但整个过程中却严重浪费了已经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风险代理之所以能在美国如此成功,也与美国另一个特殊的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有关。全世界也很少有国家像美国那样,在个人对抗企业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允许所谓惩罚性赔偿的存在。传统的司法理论一向认为,当一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有责任纠正错误,返还原告受损的利益,但仅此而已。例如若被告偷了原告一块钱,那在民事上最合理的司法补偿就应当是让被告返还那一块钱。而惩罚性赔偿则会要求被告在那一块钱的基础上再向原告赔偿一笔钱作为其行为的惩罚。这其实在逻辑上是有点说不通的:若说在刑事案件中个人的权利在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时还应该得到更多的保障的话,在民事纠纷中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完全平等才对。若被告犯了一个错误,让他纠正这个错误就是,若要惩罚也是国家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对其惩罚,为何要强迫他向原告进行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赔偿?这样做难道不伤害到了被告的权利?法律的天平应该保持完全的公平,不应向原被告任何一方倾斜,即使是看起来更弱势的一方。

所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风险代理的流行提供了基础。因为个人有可能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获得超出正常赔偿额度的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才会甘冒分文不取的风险帮客户打官司,期望通过提成来获得更大收益。电影中把初出茅庐的风险代理律师描绘得品德高尚、充满理想,其实是有点简单化了这种律师的形象:事实上在美国,成功的风险代理律师的收入可能是所有律师中最高的,甚至超过华尔街的金融律师。而他们的名声其实也并不怎么高,说实话他们可能真的非常像中国古代被人鄙视的所谓“讼师”:凭借着三寸不烂之舌,煽动陪审团开出天价赔偿,从中捞取油水。

而这也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经常被人诟病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体系中的一大特色,在许多方面它运作确实非常完美。但只有在美国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陪审团不但可以对案件结果做出裁决,甚至还能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陪审团不但对案件进行裁决,还可以量刑。如果说裁决本身还能算是在专业人士引导下,普通人可以凭常识做出的决定,量刑可就是一个高度仰赖经验的专业技能了。只有一个对其他类似案件都非常熟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有充分掌握的专业法官,大概才能准确拿捏分寸,做出一个合理的判罚。否则每个陪审团给出的赔偿金额南辕北辙,而且常常更取决于律师们煽情的成功与否而不是先例或法律本身,那公平性又何以维护呢?这也难怪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会不断爆出数千万乃至数亿的天价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也赚得盆满钵满了。

《发条橙》与自由意志

星期一, 九月 14, 2009
2009-09-14 18:34:21   来自: Jiong (It's been emotional.)
A Clockwork Orange / 发条橙的评论 3 star rating3 star rating3 star rating


  《发条橙》不是一部我喜欢的电影,无论是从其表现手法还是其背后的政治立场,都和我的口味大相径庭。从电影的艺术风格上来说,这种七十年代典型的夸张形式,从极度鲜艳的色彩运用到恶心的面部表情和声音效果,以及近乎荒诞的情节虚构,实在无法让人有任何美的体验和欣赏,看久了只是让人恶心不自在。
  
  不过更让我无法赞同的,其实是这部电影背后所要表达的政治观点。电影主人公Alex原本是个恶贯满盈、到处奸杀抢掠的小混混,一次犯罪后因被同伙出卖而被捕入狱,获判14年刑期。而与此同时政府正在试验一项犯人改造计划,通过连续放映各种与暴力犯罪相关的恶心影像,让犯人从肉体上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厌恶,从而得到改造。极度渴望尽早获得自由的Alex于是自愿申请参与该项实验。经过两周的强制治疗,Alex果然对各种犯罪行为产生了厌恶反应,任何犯罪的念头一旦出现就会引起生理上的不适。但电影中,出狱后的Alex似乎面临了更大的麻烦,他似乎丧失了选择的自由,肉体像机械发条般地工作,而缺乏真正自由意志——这也正是电影所要传达的核心政治观点。
  
  但我本人并不赞同导演的这种看法。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够研究出一套像电影中那样的心理治疗方法,让人抛弃犯罪的念头,或者对犯罪产生生理上的厌恶,这绝对是个伟大的进步创新。这个世界上有太多自喻为自由主义者的人整天喜欢讨论所谓自由意志之类形而上的空泛哲学话题;二十世纪一段时期内极权主义的兴盛也让诸如“洗脑”之类的大帽子一旦被扣上,许多人就不敢反驳。但我们应该深入反思,我们每个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所谓的“自由意志”?什么样的行为又算得上是“洗脑”?我们所有人大部分的行为和思想,本质上难道不都是来自于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的影响?Alex通过医学治疗所得到的对罪恶的厌恶,难道不就是我们每个正常人从小就通过社会和家庭教育或被灌输的价值观?这种犯罪治疗手段,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更先进、更系统、更有效、更快速的教育方式而已。我们看到在电影中,Alex在选择接受心理治疗之前在监狱里,每周也要参加牧师主持的礼拜活动,牧师在布道中也不断宣扬正常的社会伦理价值观,这种人人都能接受的犯人改造方式,又岂不是一种价值观的灌输,一种形式的“洗脑”?只是没有那么有效而已。
  
  从此引申出的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当然是关于自由和选择的权利。自由是现代西方哲学和政治理论的基石,几乎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挑战和撼动的神圣价值观。但其实所谓的“自由意志”、“自由主义”本身,往往也只是众多被强加于人的价值观中的一种而已。我们完全有理由批判朝鲜政府强加于人民身上的政治灌输和洗脑政策,但我们也应该反过来想一想西方社会对自己价值观近乎自恋的笃信和不加质疑,其实不也是社会整体被洗脑的结果?——也许差别只在于他们的方式更细微、更复杂而已。真正的自由在于时刻保持着警惕和敏感,时刻思考和作出真正属于自己的判断。真正追求自由的中国人,也不要因为学会了穿墙、看了几篇《纽约时报》的社评就沾沾自喜地以为自己突破了枷锁获得了自由:因为我们也许只是在不自觉间被一种更细微的方式洗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