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和责任
星期二, 七月 24, 2007
最近开始看《悲惨世界》,书中第二卷有一章的题目叫《绝对服从的英勇气概》,讲的是卞福汝主教的管家马格洛大娘。长久一来,这位马格洛大娘一直不满主教晚上不锁门的习惯,这一天晚上她又开始唠叨不锁门如何地危险,特别是这一天镇上出现了一个路过的“形迹可疑的恶棍”,晚上一定会出乱子。主教装作没有听到,因为他一直以来都是大门敞开,欢迎任何一个留宿者的,他相信若真碰上坏人,除了上帝谁也保护不了自己,而作为主教他怎可拒人于门外呢?
马格洛大娘话音未落,真的就有人敲门了,而且进来的正是那位谁都不欢迎、已经被两家旅馆扫地出门了的“形迹可疑的恶棍”——冉阿让。不过与其说作者在这里要形容的是主教的慈悲,不如说雨果是在描写马格洛大娘“绝对服从的英雄气概”——她从最初的目瞪口呆,立刻转变为对主教命令即刻的服从:他为冉阿让添了一副刀叉,为客床铺上白床单,甚至服从了主教的命令,拿出了那两个只有当有来客时才会拿出来做装饰的银烛台,以及酒和银器,而那银器是大娘一开始还不愿意拿出来的。该章的最后一段如此结尾:
在读《悲惨世界》的同时我还在读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The City and Man。此人据称是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奠基人,但我刚刚读过他的另一本著作《自然权利与历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倒发现他的观点很有趣,算是很不错的学者。在这两本书里,Strauss都谈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古希腊的哲人以及之后的基督教学者们,常常强调的一个概念是“自然法则”(natural law)。亚里士多德说人的幸福必须通过服从和实现自然法则来实现的;Thomas Aquinas只是更进了一步,干脆指出所谓的“自然法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就是《圣经》。这其实跟孔子的哲学有些相似的地方——人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追随自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人有其位置和责任,做一个人该做的事,负一个人该负的责任,就能得到幸福。而到了现代呢,这帮子政治学家、哲学家却开始抛弃自然法则,开始鼓吹“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前者强调“法”,那牵涉的就不仅仅只是权利,还有要负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前者强调的是“自然”,后者则是“人”,因此前者是不变的,因为自然总是永恒的吧;“人的权利”呢,可以随机应变,可以看情况随性地扩大、缩小,难怪“知情权”、“话语权”之类闻所未闻的廉价的所谓“权利”,这年头倒成流行词了呢,接下去难保不出来什么“胡说八道权”、“诽谤权”呀。
今天看书相继看到这两段,觉得里面有一个共通之处,那就是在批判看起来绝对正确的观点之中不足的地方。自由值得尊重,但服从和权威同样珍贵,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具体情况——球场上去对裁判进行辱骂、拒绝服从裁判的指令,绝不是什么值得尊重的追求自由的行为;相反,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不公正或错误的判罚,才真正需要勇气。同样的,所谓的“权利”,不应该是可以无限扩大的;法律包含的不光是权利,还有义务,权利必须是有义务做保障的,在一个人大叫他的权利被侵犯之前,是否应先看看自己有没有首先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负起了自己的责任?
马格洛大娘话音未落,真的就有人敲门了,而且进来的正是那位谁都不欢迎、已经被两家旅馆扫地出门了的“形迹可疑的恶棍”——冉阿让。不过与其说作者在这里要形容的是主教的慈悲,不如说雨果是在描写马格洛大娘“绝对服从的英雄气概”——她从最初的目瞪口呆,立刻转变为对主教命令即刻的服从:他为冉阿让添了一副刀叉,为客床铺上白床单,甚至服从了主教的命令,拿出了那两个只有当有来客时才会拿出来做装饰的银烛台,以及酒和银器,而那银器是大娘一开始还不愿意拿出来的。该章的最后一段如此结尾:
“马格洛大娘领会到他的意思,一声不响,走了出去,不大一会,主教要的那三幅食具,在三位进餐人的面前齐齐整整地摆出来了,在台布上面闪闪发光。”这让我记起NIPM课上有一句话:服从权威是一个人必须学习的技能之一。太多人、太多时候总喜欢以自由、独立意志之类的词汇来为自己的胡作非为和狂妄做辩解,但实际上要能做到马格洛大娘那样的绝对服从,却才是真正需要勇气的:她要抛弃自己的成见与恐惧,完完全全地遵照另一个人的指示行事。在缺乏自由的时代去争取自由,确实需要勇气;但在今天这样已经没有什么太多束缚和极权的年代里,再高举“自由”大旗的人,未必就那么了不起,反而还有可能有一些做作。相反地,一个人要去抛开自己的成见和傲慢,100%地相信、服从一个指令,反而才是更难做到的事情。
在读《悲惨世界》的同时我还在读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The City and Man。此人据称是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奠基人,但我刚刚读过他的另一本著作《自然权利与历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倒发现他的观点很有趣,算是很不错的学者。在这两本书里,Strauss都谈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古希腊的哲人以及之后的基督教学者们,常常强调的一个概念是“自然法则”(natural law)。亚里士多德说人的幸福必须通过服从和实现自然法则来实现的;Thomas Aquinas只是更进了一步,干脆指出所谓的“自然法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就是《圣经》。这其实跟孔子的哲学有些相似的地方——人该干什么就干什么,追随自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人有其位置和责任,做一个人该做的事,负一个人该负的责任,就能得到幸福。而到了现代呢,这帮子政治学家、哲学家却开始抛弃自然法则,开始鼓吹“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前者强调“法”,那牵涉的就不仅仅只是权利,还有要负担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前者强调的是“自然”,后者则是“人”,因此前者是不变的,因为自然总是永恒的吧;“人的权利”呢,可以随机应变,可以看情况随性地扩大、缩小,难怪“知情权”、“话语权”之类闻所未闻的廉价的所谓“权利”,这年头倒成流行词了呢,接下去难保不出来什么“胡说八道权”、“诽谤权”呀。
今天看书相继看到这两段,觉得里面有一个共通之处,那就是在批判看起来绝对正确的观点之中不足的地方。自由值得尊重,但服从和权威同样珍贵,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具体情况——球场上去对裁判进行辱骂、拒绝服从裁判的指令,绝不是什么值得尊重的追求自由的行为;相反,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不公正或错误的判罚,才真正需要勇气。同样的,所谓的“权利”,不应该是可以无限扩大的;法律包含的不光是权利,还有义务,权利必须是有义务做保障的,在一个人大叫他的权利被侵犯之前,是否应先看看自己有没有首先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负起了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