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力量
星期五, 十月 26, 2007很多人习惯以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这在美国确实是事实,国会对总统有很大的监督权,同时最高法院又能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推翻国会的立法。然而在英国,这根本不是事实。英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因为英国根本没有成文宪法,第二因为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议会至上”——议会能够制定任何法律,也能够推翻任何法律,而当成文法与普通法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遵循议会制定的成文法。
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在英国又是紧密相连的。内阁成员都一定是议员,执政党就是议会的最大党。这意味着行政权与立法权互相交融,也意味着“议会至上”其实就等于“行政至上”,因为执政党控制了议会。所以英国的行政体系权力是非常庞大的,几乎不受任何制度上的制约,这点要比台湾的制度还要厉害。但为什么英国的政治体制还能够良好运行了那么多年?
答案在我看来很简单,就是道德的约束。英国的政治人物知廉耻,不会为了选举搞出一个新的法律(比如什么《公投法》),因为这必会引来反对党和社会大众的批判。公众对政治人物也有很高的道德要求,陈水扁这种政客根本无法在英国生存,早就被唾弃了。有了道德约束,即使权力没有实际约束,也不会越界;而失去道德约束,即使有法律制衡也没用——台湾的“真相调查委员会”,竟然遭遇行政机关的“抵抗权”,就是一例。不要以为道德力量就很薄弱,就必定取决于政治人物本身——法律的限制同样脆弱,因为行政权最终是无法约束的,它掌握了国家机器的运转,没有力量可能来约束它。美国的三权分立,根基也是建立在行政愿意尊重立法与司法的权力的基础上的。
相反的,当对政治人物的高道德要求成为一种传统时,要想成功的政治家就必须要遵守它。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往往反应了这个国家自己,特别是在民主国家里——领导人是人民选出来的。一个道德沦丧的政客竟然能够在一个地方执政8年,这不能不反应出这个地方的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