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游记
星期五, 十一月 30, 2007说实话第一次踏入高等法院,心里有点忐忑不安甚至恐惧。法院的建筑风格就是典型的维多利亚时期仿哥特式样,巨大地让人心慌。再加上我身边走进去的往往都是已经穿着法袍,有些甚至已经戴上假发的出庭律师(barrister)们,以四五十岁的中年白人老男人为主,都是一副唯我独尊的样子。从正门进入法庭,首先还要经过安检,但一过安检门我首先就被大堂的气势所镇住:这里的高度堪比任何英国的大教堂,装饰也不逊色,地上是大理石,四周是橡木护墙板,中间则有两排公告栏告之每个庭审室所审理的案件,这里大概有上百个庭审室,不过并不是每个都有庭审。
当我七绕八拐终于找到那间庭审室时,才发现其实法庭并不很大。由于是民事案件的关系,只需要一个法官做裁决即可,不需要陪审团。法庭中央主要被三排长椅和长桌占据,双方的律师和当事人分左右坐在两排长椅上,而辩护律师则站在最前排的长桌后,他们的桌子上摆满了一大堆文件夹。他们前方则是书记官,再前面就是高起的法官桌和座椅。而参与旁听的公众、记者以及等待传讯的证人,则坐在一旁大约可容纳20人的旁听席上。虽然房间不大,却非常明亮,而且一边的墙还安装了书架,上面放满了法律文献。
开庭时间到,书记官宣告:“全体起立”,于是所有人都站起来,法官从一堵墙的后面钻出来,走到法官席,向大家微微鞠躬,我们也鞠躬回礼,然后大家坐下。庭审过程还算挺有趣的,原告试图证明老太太立下遗嘱的时候已经患上老年痴呆症,神志不清,无法判断她所拥有的财产的确切价值,所以遗嘱应当无效。而被告当然传唤了一个专家证人,以回溯诊断的方式要证明在遗嘱确立时她依然神智清楚。但那个专家证人比较喜欢说话,又不爱直接回答问题;不过原告律师从不打断她的话,往往都是法官听得不耐烦了,发话道:“到底是Yes还是No?请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原告律师非常具攻击性,逐点质询那位专家证人的证词,还逼迫她承认其他三位专家证人都表示无法确定老太太当年是否还意识清楚。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英国的证人发誓时不需要手按圣经或什么法典,只要照着一张纸宣读一下誓言就可以了。
在法庭上很清楚的一点是,法官的权威至高无上。庭审期间有人进出法庭时,在门口都要先向法官鞠躬,而法官则根本不用回礼。法官可以命令证人直接回答某个问题,不得拐弯抹角。当然法官也可以让任何人闭嘴,或者何时宣布休庭。由于英国的法官往往是由曾经非常资深的出庭律师出任的,所以我坐在那里就在想:为什么布莱尔之类的barrister会去从政呢?当了议员、大臣乃至首相,每天都要忍受报纸和公众的无数次攻击;可一旦坐上了法官,是如此威风,而且还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真是何苦从政呢?
在我看来这其实就是法制精神的精髓;法制精神就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在立法阶段,社会各界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公共议题的辩论和探讨之中来,让法律能够和民意及现实共融。在这个阶段,需要有对抗、需要有不同意见、甚至需要一点火药味,才能确保各方利益得到照顾——所以英国下议院的座席设计就是故意做成执政与在野两方面对面就坐,因为这样能够更容易引发冲突;而大部分国家议会里的设计却都是马蹄形,这样其实更鼓励的是合作而非对抗。此外,英国下议院的议席也故意设计得比议员人数少,房间很小。因为容纳不下所有议员,因为房间小,所以更容易争执,大家火气也更大,才有对抗性。在立法阶段,需要的就是这种冲突。
但在司法实施阶段,特别是在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时,法制精神则要求我们所有人无条件地接受司法的权威,信任法官、律师和所有涉案司法人员的公正、理性和专业,接受最终的任何裁决,无论该裁决是否合乎自己的喜好、利益。法庭的权威至高无上,任何不服从裁决的行为都是藐视法庭,这是很严重的罪行。所以英国的法官、律师们要穿法袍、带假发,现实出与众不同,给人造成一种权威感、恐惧感。法庭要设计地宏伟壮观,起到呵阻效果;法官的权威要得到体现,大家表现出对他的某种臣服——要鞠躬;而他的权力几乎是绝对的,在法庭内不受到限制。法制的这两部分,真正体现了英国法制社会的成熟。